98643-CH-2015-05-18
有關吳偉義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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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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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吳偉義的事宜
由呈請人吳耀波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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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 官陳江耀 |
| 聆訊日期: 2015年5月18日 |
| 裁決書日期: 2015年5月18日 |
裁決書
1. 欠債人吳偉義先生對本案的辯護理由,是他在本院2014年第633號案對呈請人提出訴訟,而該訴訟最後結果,可能是要呈請人對他作出賠償,但本席認為因該案所涉乃內地土地或土地產業的權益,現時並不能影響欠債人要支付予呈請人 $122,312 訴訟費的責任。故此,本席對欠債人頒布破產令,兼頒布一般的破產令訟費令。
| (陳江耀)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呈請人:由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轉聘麥雅媛大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田淑兒高級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