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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Proceedings2015

有關吳偉義的事宜

98643-CH-2015-05-18

有關吳偉義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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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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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吳偉義的事宜

由呈請人吳耀波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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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 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2015年5月18日
裁決書日期: 2015年5月18日

裁決書

 

1. 欠債人吳偉義先生對本案的辯護理由,是他在本院2014年第633號案對呈請人提出訴訟,而該訴訟最後結果,可能是要呈請人對他作出賠償,但本席認為因該案所涉乃內地土地或土地產業的權益,現時並不能影響欠債人要支付予呈請人 $122,312 訴訟費的責任。故此,本席對欠債人頒布破產令,兼頒布一般的破產令訟費令。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轉聘麥雅媛大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田淑兒高級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