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偉強的事宜
HTML content
HCB 501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第5013號
____________
| 有關債務人李偉強 (LEE WAI KEUNG) 的事宜 |
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2016年12月5日 |
| 判決日期: 2017年2月6日 |
判決書
1. 申請人是本破產案的債務人 (“破產人”)。本案的呈請書由破產人自行提出,相關的破產令在2015年8月18日頒布。
2. 破產人不服財產受託人 (“受託人”) 評定的經常性支出 (每月$10,600),憑藉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83條提出本申請。
3. 第6章第83條列明:
“破產人 … 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4. 破產人在本申請要求法庭將受託人核准的每月支出增至 $12,800。
5. 他存檔的誓章指,他需要支付該數額,用以支持自身及年已70歲的母親的生活費用。他在本申請聆訊時亦稱,需支付其母的醫療費用。
6. 根據受託人存檔的誓章,破產人前曾要求核准每月支出 $19,450,其中 $6000用以供養其母及其弟,而另 $13,450則用以自身的每月開支 (包括約 $5,500用以支付租金﹑公用設施費用及家庭雜項開支)。受託人核准每月支出 $10,600 (其中 $2,000用以供養其母,$8,600用作破產人的每月開支 (包括約 $2,900用以支付租金﹑公用設施費用及家庭雜項開支)。
7. 受託人並指:
(a) 破產人的兩名弟弟在港居住,亦應承擔母親的部份生活費;
(b) 破產人的母親現已領取 $1,290的高齡津貼。並有權申請長者生活津貼 ($2,495);
(c) 每月 $739的流動電話費過高,每月 $466是合理的費用;
(d) 受託人亦已核准破產人可另支付 $500用作個人雜項開支。
8. 破產人在本申請聆訊時,不能解釋其母為何沒有申請長者生活津貼 (前第7(b) 段)。
9. 除上述各點,受託人在本申請聆訊時亦表示,假如破產人能提供足夠的收據文件,受託人亦會考慮核准他可支付合理的醫療費用。
10. 法庭只會在受託人的決定極不合理,或完全違背涉事的證據,才會作出干預。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定破產人並沒有呈交充份或合理的證據或論據,支持本申請。
11. 本席故此撤銷本申請,並確認受託人的決定。
| ( 鍾安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共同財產受託人:由黃嘉霖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