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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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1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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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梁英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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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 |
|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5年4月13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4月23日 |
判案理由書
背景
1. 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經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共3.57 克結晶固體內含3.47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頒令進入戒毒所。
2. 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撮要
3. 案情指:2014 年9 月18 日下午1 時58 分,警方在九龍深水埗鴨寮街198 號3 字樓進行監視。12 分鐘後,警員發現上訴人帶著一輛單車離開房間 C,於是向上訴人表露身份及執行搜查令。警員在房間 C搜出一個盒子,內藏涉案毒品(經化驗後被證實為4個膠袋載有共3.57 克結晶固體內含3.47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警方拘捕上訴人,稍後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涉案毒品是屬於他的及毒品是用作自服。
上訴理由
4. 根據日期為2015 年1 月23 日之表格 102,上訴的概括理由是判刑過重。
本席作出的考慮
5. 從日期為2015 年2 月2 日之「判刑理由書」可以看到,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前,已充分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辯方的求情陳述與及戒毒所報告。
6. 根據有關戒毒所報告,上訴人適合進入戒毒所治療。報告指出上訴人於2007 年開始吸食冰毒,於本案上庭前差不多每天吸食毒品,每次花費大概港幣300 元。報告也顯示上訴人有毒癮,但沒有戒除毒癮之決心,最後報告指他適合進入戒毒所治療。
7. 雖然上訴人表示過往曾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卻沒用,他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但有案例指:是否判以戒毒所治療不應由犯人來規定。[參照:HKSAR v Chan Kwok-leung,HCMA 1139/2004 (Judgment dated 25/01/2005),第6段]
8. 原審裁判官認為治本之法應為上訴人戒除惡習,顧及到整體情況(包括案情、上訴人的背景、戒毒所報告的專業建議)後,決定採納有關建議,下令上訴人接受戒毒療程,頒令判處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本席同意,其做法非常合理,並無不妥。
總結
9. 因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判刑並非過重,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 (陳嘉信)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