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富強
HTML content
HCMA 14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4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43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黃富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
| 聆訊日期 : | 2015年8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15年8月28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官蘇惠德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罪名成立,判監2個月,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 裁判官在審訊中裁定接納的證供如下:
「5. 第一控方證人現年25歲,她自2012年開始於赤柱浪琴園會所任職助理,並認識同於會所內任職廚師的被告人。兩人只是朋友和同事的關係,而被告人更是她上司“美玲姐”的男朋友。
6. 2014年4月21日下午約12時10分,她獨自於更衣室更換制服。當她把外套拉鏈拉下至一半時,發現牆上掛有一個灰色膠袋並開了一個孔,內藏一部手機。她感到奇怪,故打開袋子檢查,遂發現該手機正啟動了攝錄功能,而鏡頭正正是對著她更衣的位置。她把該手機的攝錄功能關掉,隨即離開更衣室。那時她認出該手機是屬於被告人的。
7. 當她打開更衣室的門時,被告人正在門外約8米的位置。她立即向被告人說:「你儍架」,被告人則說:「對唔住呀,阿Wing」。她隨即返回更衣室鎖上門,感到驚慌並立即把該手機內的影像片段刪除。完成後,當她開門時,被告人把她迫回更衣室,並不停道歉和說道:「我唔會架嘞」。她把該手機交回被告人並離開。
8. 同日下午約6時,她報警求助。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被拘捕,他警誡下否認控罪 。」
定罪紀錄
3. 上訴人初犯。
求情理由
4.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求情理由如下:
「32. 於輕判請求,辯方指,被告人現年44歲、未婚、初犯。他從廚房學徒開始,經過超過20年的努力,現在成為會所的總廚。可惜,案發後他已被公司停職達8、9個月,令他備受困擾。他亦需照顧年邁的母親。」
裁判官判刑理由
5. 裁判官首先指出上訴人審訊後被定罪,有預謀犯案,而且行為違反了同事間的誠信。
6. 裁判官繼而引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禮廣 HCMA 738/2014 ,指出該案上訴人兩次以手機偷拍同事裙底,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與本案相同的控罪罪成,每項控罪判監2個月,同期執行。原訟庭暫委法官陳嘉信在考慮了上訴庭的案例後,駁回針對刑罰的上訴。
7. 裁判官然後作出以下觀察:
「35. 本席認為,發生於更衣室的偷拍罪責,不會比偷拍裙底的行為較輕,原因是受害人隨時於更衣室內一絲不掛,或令大部分的身體被偷錄。再者,審訊時受害人需出庭作供,憶述不愉快的經歷。」
8. 裁判官最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在考慮了案例和犯案的情節等因素後,採納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裁判官在考慮了辯方的求情陳詞和所有情況後看不到任何扣減刑罰的理據,也沒有發現任何特殊情況令到法庭要暫緩執行刑期,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上訴理據
9. 上訴理據只有一個,就是判刑明顯過重。
10. 上訴人指出同類罪行沒有判刑指引,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上訴人初犯;偷拍情況不同於在公眾場所偷拍裙底;受害人外套拉鍊只拉下了一半;受害人事發後已經把片段刪除,不存在長久保留、交換、發佈、作商品出售或用作威嚇受害人之用,不會對受害人做成長期困擾;上訴人的罪行屬一次性針對一名受害人的性質;上訴人已經因定罪而失去總廚的工作;上訴人要照顧年邁母親;及重犯機會不大。上訴人認為即時監禁不是唯一恰當刑罰,應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討論
11. 本席認為上訴人在會所更衣室放置手提電話偷拍上訴人更衣的罪行的嚴重性比在公眾地方偷拍裙底有過之而無不及。在公眾地方被偷拍裙底的受害人至少還穿著衣服,受害人在更衣室內脫下衣服是上訴人可以預見的事,私隱侵犯更為嚴重,令受害人更不安,公眾更厭惡,也對受害人做成長期困擾。
12. 若非本案受害人機警發現被偷拍,拉鍊將不只是拉下一半。同樣地,偷拍的嚴重性受偷拍的模式和可以出現的後果影響,這些後果在本案中不出現只因受害人機警,不減以這模式偷拍的罪行嚴重性。上訴人「一次性針對一名受害人」不是求情因素,若他多次犯法或針對不同受害人則可以構成加重刑罰因素。
13. 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內的觀察。上訴人有預謀犯案,案情比裙底偷拍嚴重,對受害人打擊肯定比偷拍裙底嚴重,即使初犯,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裁判官參考偷拍裙底的案例來協助達至刑罰沒有原則上的錯誤。
14. 本席認為兩個月的刑期絕對不是過重,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訟費
15. 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游德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伯華律師行轉聘徐福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