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梓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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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9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49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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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呂梓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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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
| 聆訊日期 : | 2015年9月1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15年9月9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洪浩基(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9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2014年8月29日約下午4時16分,控方第一證人以時速約30公里駕駛私家車沿淺水灣道往灣仔方向行駛。該路段屬於雙線雙程行車,中間有雙白線分隔。當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
3. 當證人車輛駛至近燈柱編號16944時準備轉入一個右彎,突然被迎面而來由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猛烈撞擊,證人昏迷數秒,醒來後感到胸口痛楚,右肩腫起,舌頭被自己的牙齒咬到流血。
4. 證人供詞確認兩車發生碰撞前他的私家車沒有離開自己的行車線,而意外後發現對方的私家車已越過雙白線,跨越兩條行車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指上訴人當時駕駛的私家車機件及運作完全正常。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但傳召了當時自己車上的兩名乘客。辯方第一證人是一名汽車銷售員,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朋友,當日有興趣購買涉案車輛,邀請上訴人代她試車。
6. 汽車銷售員當時坐在後座乘客位置,沒有看到意外如何發生,但說上訴人在碰撞發生前的駕駛方式沒有任何不小心的地方。
7. 上訴人的朋友當時坐在前面乘客位置,以她所見,案發前一刻路面上沒有任何異常的情況影響上訴人的專注力或私家車的運作。她亦確定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越過了對面的行車線。
8. 兩名證人也指上訴人當時車速為時速40公里左右。
裁判官的裁斷
9. 裁判官經分析後裁定所有控方及辯方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特別提到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曾經指對方私家車的速度過百(時速100公里),但他承認只是根據撞擊力作估計,並不確實知道對方的車速。裁判官綜合兩位辯方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在發生意外前以時速約40公里行駛,沒有超速。
10. 裁判官接納上訴人朋友的證供,裁定發生意外前路面上沒有任何異常的情況影響上訴人的專注力或私家車的運作,裁定意外發生是因為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越過了對面行車線。
11. 裁判官認為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已達至危險駕駛的程度,因此判處上訴人所面對的傳票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2. 扼要地說,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有兩個。第一,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當時路面上的一灘砂石有可能導致上訴人車輛失控,因而才超越雙白線而撞到對面行車線的車輛。第二,即使上訴人車輛並非因此而失控,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是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駕駛屬不小心。
討論
理據(一)砂石
13. 假設從照片中見到的一灘物質真的是砂石,假設砂石真的在案發前一刻已經存在於路面上,假設照片中可見「4matic」字眼不能證明上訴人車輛為四輪驅動的平治房車,假設案發前一刻上訴人車輛右前輪曾經輾過該灘砂石,假設砂石灘沒有因被輾過而散開,本席也認為上訴人的車輛不可能會如此容易地徹底失控剷過對面行車線與迎面而來的車輛碰撞。理由如下。
14. 上訴人車輛案發時以時速40公里向前行駛,車輛正常運作,車輪正高速轉動,從照片可見砂石範圍與輪胎接觸地面範圍相約,因此車輛右前輪與砂石接觸的時間必定非常短,不可能對該車輪的抓地能力有太大影響。
15. 再者,無論上訴人車輛是後輪推動,前輪帶動或四輪驅動,在右前輪與砂石接觸的時間內,假設該車輪真的完全喪失抓地能力,其餘三個車輪均仍然與路面正常接觸,沒有失去任何抓地能力,而當時車輛正在離開一個左彎,在超越雙白線前,前輪必然向左,即使右前輪完全失去抓地力,車輛也只會繼續向左轉,不可能好像四個車輪也失去抓地力般向右「飄移」。
16. 因此,即使在作出所有對上訴人有利的假設下,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該砂石灘不可能導致上訴人車輛失控,意外不可能由該砂石灘導致。
17. 上訴理據一不能成立。
理據(二)沒有不小心的證據
18. 案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上訴人車輛運作正常,上訴人超越雙白線到對面線前沒有任何突發事件,或任何事件,會令到上訴人需要把車輛駛到對面行車線。本席認為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上訴人在那一刻失去原有的謹慎及專注,她的駕駛導致車輛向右超越雙白線和進入對面行車線並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碰撞。上訴人的駕駛方式絕對是不小心。
19. 上訴理據二不能成立。
結論
20.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裁判官正確處理所有證人的供詞和案中證據,對事實的裁斷沒有明顯犯錯,裁決絕無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裁定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21. 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游德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志釉律師事務所的林志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