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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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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70-CH-2015-07-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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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1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22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李偉鋒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5年5月20日
判案日期: 2015年5月20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5年7月3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物品」罪[1],判罰款2,400 元。上訴人指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完結後駁回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背景

2.  今年4 月8 日下午近6 時,上訴人在元州邨元盛樓地下被關員截查,在上訴人攜帶的膠袋中搜獲涉案的800 支未完稅香煙。上訴人向關員承認香煙是他在深圳灣口岸免稅店買來自用的。

判刑理由

3.  判刑前,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本案的香煙在免稅店購買,不是經非法渠道購買,如果入境時上訴人申報和繳稅款1,528 元便沒有問題。基於此原因,主任裁判官表示會酌情輕判。

4.  上訴人56 歲,妻子在內地,他靠3,500 元綜援生活。上訴人有24 次犯罪紀錄,2012 年因同類罪行被判監20 日。

5.  主任裁判官強調罰款必須比應繳稅款高才合懲罰的用意,他以3600 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200 元,最後罰款2,400 元

上訴理由

6.  上訴人指涉案香煙是自用,內地有兩個子女,分別11和13 歲。妻子沒有工作,上訴人表示自己患精神病,有幻覺和暴力傾向,希望輕判。

7.  上訴人因另一案管有9,000支未完稅香煙,正服刑70 日監禁。不過是本案之後再犯,與本上訴無關。

8.  主任裁判官充份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已對他寬大。雖然罰款對上訴人造成一定的經濟壓力,但本席認為判刑必須有阻嚇力,何況上訴人有同類案底。

9.  本席看不出有其他可減刑的理由,上訴人的理據完全不充份,現駁回判刑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應課稅品條例》第17(1) 條及第46(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