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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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6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4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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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關玉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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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
| 聆訊日期 : | 2015年8月18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15年8月25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許肇強(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設備」罪罪名成立,分別判監12和9個月,同期執行。
逾期上訴
2. 上訴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4A條獲裁判官批准延長根據第114條發出上訴通知書的時間,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於2014年11月19日,上訴人被兒子目睹在家中吸服毒品,兒子向警方舉報,警察到場搜出毒品和吸毒器具。
上訴人的定罪紀錄
4. 上訴人有31個刑事定罪紀錄,當中18個涉及毒品,包括6個「販運危險藥物」。上訴人最近一次涉及毒品的定罪是在2013年3月,因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 20個月。
求情因素
5. 裁判官在判刑前聽取戒毒所報告。報告確認上訴人有毒癮,吸服毒品的歷史長達46年,過往三度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無效,不建議上訴人再被送進戒毒所。
6. 裁判官仔細處理上訴人的求情因素:
「8. 代表被告的當值律師替被告求情時指出被告只接受到小三教育程度,現無業,需依賴綜援。被告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希望法庭輕判。被告的親兒即PW1也替被告求情。在判刑當天,梁大律師向本席呈交被告的求情信,指出被告現時的心願是可早日回家照顧她的內孫,和被告已下定決心戒除吸服毒品的陋習。
9. 然而,在戒毒所報告所見,實在見不到被告有心戒毒。她任職舞小姐時受到朋輩影响,在1969年開始吸服海洛英,自始不能自拔。在1992年更兼服midazolam(藍精靈)。到2012年,她開始吸服冰毒來減低對海洛英的需求。在2014年出獄後成功戒除海洛英,惟是只是改為吸服冰毒。每次被判入戒毒所完成戒毒療程後不久也是重投毒海。為賺快錢,在1985年更參與販毒活動。在本案擔保期間,她依然故我,在17.2.2015再因為管有吸毒器具被捕,並且繼續吸服毒品。被告已是根深蒂固,習已為常,無意戒除此陋習。
10. 就本案控罪(一)而言,已是被告第16次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今次涉案的毒品是冰毒,份量絕對不屬輕微,9.39克固體內含純度9.17克。就控罪(二)而言,被告有一次前科,是在1992年,被判入獄9個月。
11. 被告依賴綜援,過往有6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近在2013年。就控罪(一),她管有的冰毒份量是有可供別人使用的潛在風險。但本席沒有調高判刑是考慮到被告已年屆64歲,身世坎坷,12歲已在工廠做童工,後轉做售貨員。在1969年為追求物質享受,下海做舞小姐,當時只是18歲。更甚,在油麻地區賣淫。在1977–1985年間,一共有7次誘使他人作不道交易的定罪紀錄。在處於不良的環境下,受到朋輩影响,染上毒癮後便一直不能自拔,嫁的丈夫(已過身)也是一名吸毒者。今次她被親生兒子舉報,她的兒子也是為幫助她脫離毒海但沒法可施,慶幸地,從被告的求情信中見到她也明白親兒是迫於無奈才舉報,並且諒解。」
判刑
7. 裁判官考慮到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HKC 261一案的判刑指引,指出管有危險藥物份量吻合自用的話,一般量刑起點是12至18個月即時監禁。若犯案人是慣犯,量刑起點應上調。在Mok Cho Tik一案的上訴人管有15.72克冰毒,上訴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即時監禁。
上訴理據
8. 上訴人重覆已經在裁判官席前提出過的求情理由,指她現在有悔意,希望法庭把刑期減短好讓她可以早日與家人團聚和照顧三個小孫兒。
討論
9. 上訴人對上一次定罪是在2013年3月,現時5歲和3歲的孫兒已經出生。上訴人在服刑後仍然抗拒不了毒品的力量,繼續服用「冰」毒。以上訴人使用毒品的歷史,本席實在懷疑她是否有能力照顧任何人,尤其是三個1至5歲的小朋友。
10. 無論如何,裁判官明顯地已經因上訴人提出的求情因素而採納了一個偏低的判刑起點。以牽涉毒品的份量和上訴人的定罪紀錄,裁判官就兩項控罪的個別判刑和整體判刑也沒有任何原則上的錯誤,更絕非過重,裁定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11. 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游德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