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張喬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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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48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違例泊車)2015年第4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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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張喬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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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
| 聆訊日期 : | 2015年11月6日 |
| 判案書日期 : | 2015年12月23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就一項干犯交通違例事項被定額罰款。上訴人不服,在特委裁判官梁嘉琪席前申請覆核。裁判官把該覆核申請駁回。上訴人不服,再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 上訴人因一項定額罰款違例事項,即「停泊方式可能導致道路受不必要阻塞,或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之人士」。警方依例向上訴人以郵遞方式發出一份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寄給上訴人在運輸署的登記地址[1]。
3. 通知書要求上訴人繳付罰款$320或提出爭議。警方沒有收到回覆,罰款亦未有繳付。警方於是向法庭申請頒令,命令上訴人須繳付罰款$320,附加罰款$320和$440訟費,總共$1,080。法庭在2015年4月27日頒令上訴人須在14天內繳款。法庭在5月4日收到上訴人的申請,要求覆核頒令。
4. 上訴人在作供時指他接收到通知書,但由於上訴人在同一短時間內涉及兩宗定額罰款事宜,把兩宗案件號碼填錯,變相重覆繳交另一項定額罰款。警方在2015年3月發現那一張定額罰款重覆繳付,把退票交還上訴人。
上訴理由
5. 上訴人在其「不服命令向法庭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寫了下列字句:
「本人以支票郵寄繳交定額罰款,及後寄回並說罰款已繳交,不久便收到上庭的通知及增加罰款。由於參考號碼每次不同亦混亂,本人住在村屋郵件時有遺失。我已盡按時繳交罰款的責任,由於部門混亂寄回支票,信件編號亦混亂,經解釋後仍重判,所以不服判決。」
6. 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作出口頭陳詞。在本席查問下,上訴人在澳門有學士學位,在英國有碩士學位。上訴人承認他寫錯了支票,繳付一張定額罰款2次。但上訴人認為政府部門有責任,亦有能力「知道」上訴人交錯了罰款。警方應該知道上訴人的錯誤,在一張定額罰款多交了錢。警方有懷疑的話,應該向上訴人查詢和核對。政府是要服務市民,這是很簡單的行為。
上訴理據的討論
7. 上訴人並沒有提出實質的上訴理據。他的陳述亦在裁判官席前有所提出。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的証據評核中,正確地說:
「 21. …依莊楚海[2]案,若被告人想免除判罰,被告人是要說服法庭他沒有獲悉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
22. 而本案,有關的通知書被告人是知悉的及按時收到。只是他處理本案的定額罰款時,錯誤重複交了另一票的定額罰款。
24. 本案被告人承認混淆了兩項案件號碼,甚至重複繳交了另一票的定額罰款。他誤以為自己已處理了本案的定額罰款,但其實還沒有處理到。」[3]
8. 裁判官亦說「法庭知道他不是存心欠,但有否存心拖欠並不重要。」[4]
9. 本席明白和理解上訴人的憤懣,但上訴人不能以警方應「做得更好」的理由,而作為他自己弄錯繳款行為的抗辯理據。
10. 本席相信有關當局每日需要處理的定額罰款一定為數不少。上訴人知道那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存在,他自己搞錯兩張罰款通知書,與人無尤,不能單方面歸咎當局不去調查,不去通知上訴人。這有如說一個人犯錯後,不知自我檢討,反而歸咎這是社會的過錯。
結論
11. 本席駁回上訴,維持罰款的判決。
訟費
12. 法庭在2014年4月27日頒令上訴人需要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和訟費共$1,080。上訴人不服而要求覆核。在2015年7月10日的覆核聆訊中,裁判官撤銷覆核,維持原判。但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增加上訴人要繳付的訟費。現在上訴人再次提出上訴,但其理據極之薄弱,並沒有好的成功上訴機會。
13. 答辯人在其陳詞大綱明言「案件根本毫無合理可爭辯空間。上訴人浪費了法庭資源,亦拖慢其他有可爭辯空間的案件,有違公眾利益。」[5]
14. 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說法。但考慮上訴人的個人狀況,以及免卻訟費有可能爭拗之處,頒令上訴人除了原有$1,080的罰款外,再因本上訴案而需要繳付$1,000訟費給答辯人[6]。
| (陳廣池)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