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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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65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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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鄭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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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
| 聆訊日期: | 2015年12月9日 |
| 判案日期: | 2015年12月9日 |
| 頒下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5年12月11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和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每項控罪被判3 個月的入院令,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罰的上訴,已被駁回,以下是理據。
承認案情
2. 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他在超級市場內偷竊兩盒共值港幣424 元的月餅,在店外被經理截停,及後被帶回超級市場查問。查問其間,他否認盜竊、襲擊經理、拳打經理頭部四拳,致使經理的右邊頭部和右手肘疼痛,及右邊面部擦損。
上訴理由
3.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表示,他希望早點獲釋,重投工作,又指自己行動不便,及染上乙型肝炎,盼法庭能減短其刑期。
答辯人回應
4. 答辯人指,根據精神科報告,上訴人有妄想精神分裂症及暴力傾向,但不曾洞悉自己的病情,每次出院後,沒有繼續接受治療。裁判官考慮本案罪行的性質,上訴人的品格及履歷,特別是他屢犯不改的特別原因,及精神科醫生的建議,認為入院令才能真正避免他重蹈覆轍。答辯人認為此命令是合乎公眾利益及上訴人的利益,也是處理本案最合適的辦法。故此,裁判官判處3 個月入院令是恰當的,上訴應予以駁回。
判決
5. 根據條例,「盜竊」罪最高刑期是10 年監禁,「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罰為3 年監禁。本席認為3 個月的入院令並不較有關罪行本可判處的刑期為長,而裁判官是根據精神料醫生報告的內容,採納專家的意見,認為視乎上訴人個人的情況,入院令是合乎上訴人整體利益,同時亦考慮了控罪的性質、嚴重性,兼顧了上訴人的背景才作出有關的命令。裁判官在判刑時正確指出,精神病患者多半不自覺及不承認自己的病情,而拒絕接受治療,此舉只會令病情愈加惡化。本席認為就上訴人而言,入院令是合適的命令、刑期長短亦是合適的。上訴判罰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瑞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