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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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3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3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5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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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黃子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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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
| 聆訊及判案日期: | 2016年1月12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6年1月14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觀塘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8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案情
3. 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在案發當日,便衣警員喬裝顧客到達涉案的店舖,上訴人接待便衣警員並提出以100 元出售7 隻色情光碟。便衣警員立刻表露身分並拘捕上訴人。警方搜查後發現店舖內總共存放了3,937 隻色情DVD光碟。警方抽樣檢視了其中10 隻,發現當中載有男女性交和口交情節,並清晰顯示男女演員的性器官。
4. 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一名叫「高佬雄」的人指示他到店舖「賣咸碟」,日薪為500 元。他知道他所售賣的是色情光碟。
上訴人的背景
5. 上訴人現年67 歲,過往有41 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6 次與管有或發布淫褻物品或「禁止展示不雅事物」有關。
判刑理由
6. 主任裁判官引用 陳茂隆 [1] 一案的量刑指引,考慮涉案的光碟數目「尚算大批」,但淫褻程度祇是中等,再考慮了上訴人的刑事罪行紀錄,採納12 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最後被判監8 個月。
上訴理由
7. 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指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項:(一) 他希望能早日出獄,與高齡及不良於行的母親團聚;(二) 他引用一宗經報紙報導的裁判法院案件,指案情與他相類似,但判刑較他被判的8 個月為輕,因此他的判刑是過重。
本席作出的考慮
8. 在 陳茂隆一案,上訴庭指出雖然此類罪行的犯案案情分別可能很大,不能訂下準確的量刑指引,但為了保障社會,仍須判以有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除非有特殊求情理由,否則量刑起點應為9 至12 個月。淫褻物品的數量及淫褻程度是在應否將量刑起點向上調的考慮之列。若犯案人是重犯者,起點會更高。基本上,恰當的判刑有賴於主審法官的經驗及用常理而運用的酌情權。
9. 本席特別指出量刑起點是以一名初犯者在經審訊後,未考慮令案情更嚴重的加刑因素或減刑因素前的量刑。嚴格來說,主任裁判官考慮了案情及上訴人的前科而達致的量刑,並非量刑起點。
10. 本席認為考慮了本案所有案情,包括涉案的色情光碟數目 (3,937 隻)、光碟內容淫褻程度 (男女性交、口交、性器官清晰可見) 及案發地點 (樓上舖),恰當的量刑起點是12 個月。
11. 上訴人有41 次犯案紀錄,其中6 項與本案罪行相類似,雖然上訴人已有9 年時間安分守己,法庭實仍可將12 個月此量刑起點上調。主任裁判官採納12 個月監禁為量刑,經三分一扣減後判刑8 個月,可說是對上訴人寬大處理。主任裁判官的量刑絕非明顯過重。
12. 上訴人雖想早日出獄,侍奉年邁及不良於行的母親,但上訴人在9 年前下決心改過、安分守己、不再犯事後,不惜在案發當日再度犯罪。他明知干犯罪行有何後果,而仍鋌而走險、干犯法紀,可謂咎由自取。上訴人的背景情況不構成特殊人道理由,令本席將刑期扣減。
13. 至於上訴人指另一名被告人就相類似罪行獲較輕的刑罰,這亦並非減刑理由。
14. 在 周德福 [2] 一案中,上訴庭已明確指出,當不同被告人就相同罪行被不同法官判以不同刑罰時,上訴時法庭祇會考慮在其席前的上訴人的判刑是否恰當。
結論
15.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 (張慧玲)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蕭啟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