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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15

周嘉慧 對 李耀生前為威尼斯休閑保健中心之合夥人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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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8-CH-2016-01-13

周嘉慧 對 李耀生前為威尼斯休閑保健中心之合夥人及另一人

HTML content

HCMP 316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316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周嘉慧 
(CHOW KA WAI)
對
第一被告人李耀生
 前為威尼斯休閑保健中心之合夥人 
 (LEE YIU SANG, formerly a partner of VENICE FOOT MASSAGE & SPA) 
第二被告人黃小紅
 前為威尼斯休閑保健中心之合夥人 
 (WONG SIU HUNG NICOLE, formerly a partner of VENICE FOOT MASSAGE & SP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書日期:2016年1月13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於2015年12月10日頒發判案書,基於《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第(3)款規定:原訟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判決是最终的決定,裁定上訴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申索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  申索人現申請就此判決向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

3.  在閱讀過申索人的書面陳述,本庭認為她未有提出任何可供合理爭辯的理據容讓她不受《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第(3)款之約束。她欲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林文瀚)(朱芬齡)(潘兆初)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上訴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101777-CH-2015-12-10

周嘉慧 對 李耀生,前為威尼斯休閑保健中心之合夥人及另一人

HTML content

HCMP 316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5年第316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周嘉慧
(CHOW KA WAI)
 
對
第一被告人李耀生
前為威尼斯休閑保健中心之合夥人
(LEE YIU SANG, formerly a partner of VENICE FOOT MASSAGE & SPA)
第二被告人黃小紅
前為威尼斯休閑保健中心之合夥人
(WONG SIU HUNG NICOLE, formerly a partner of VENICE FOOT MASSAGE & SP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案書日期:2015年12月10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索人在2015年11月26日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鍾安德法官2015年11月19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2.  鍾安德法官的判決是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拒絕批予被告人上訴許可挑戰該審裁處2015年5月19日的判決。詳細理由可見鍾法官2015年11月19日的判決書。

3.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第(3)款,原訟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判決是最终的決定,因此本庭無權干預。

4.  本庭頒令撤銷申索人的傳票。

(林文瀚)(朱芬齡)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