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雅群 對 香港海關關長 [Decision on Lea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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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94/2016
[2018] HKCFI 28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6年第94號
| 申請人 | 陳雅群 | |
| 及 | ||
| 建議答辯人 | 香港海關關長 |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1. 申請人擬提出司法覆核之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性及真實勝算:理由是他是可以拒絕接受,香港海關以「有代價就罪行不予檢控」方式處理其案件。在他自己同意這方法之後,在本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中不可能容許申請人說海關不應這樣處理他的案件,而導致程序不公令他失去了刑事舉證標準的審訊機會。
2. 故此,法庭必須拒絕其許可申請。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2007] 10 HKCFAR 676,第14-17段。
|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吳國紳 代行) |
日期:2018年12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 ||||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已於2018年12月20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陳雅群 | 已於2018年12月20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建議有利害關係的各方/建議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海關關長 |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