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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Proceedings2016

FUNG KWONG CHUEN v. WONG KA SEK and WONG KA LAM KING, the Joint and Several Trustees of the property of FUNG KWONG CHUEN, a bankrupt

[2020] HKCFI 3009-CH-2020-11-09

FUNG KWONG CHUEN v. WONG KA SEK and WONG KA LAM KING, the Joint and Several Trustees of the property of FUNG KWONG CHUEN, a bankr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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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388/2016

[2020] HKCFI 3009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NO 1388 OF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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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FUNG KWONG CHUEN, a bankr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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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FUNG KWONG CHUENApplicant

and

 WONG KA SEK and WONG KA LAM KING,Respondent
 the Joint and Several Trustees of the property of 
 FUNG KWONG CHUEN, a bankr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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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0年11月9日
判決日期 :2020年11月9日

判決書

1.  本申請人(破產人)馮先生藉傳票提出,要求法庭根據《破產條例》第83條,推翻受託人凍結他的戶口的決定。判決的原則已記錄在唐志森訴黃嘉錫及黃嘉霖(HCB 476/2017)案件,第2及3段:

「2. 一般而言,法庭有權將受託人的命令確定、更改或修正,如果法庭認為這個做法是公正的。不過法庭需要謹慎行事,除非法庭覺得受託人所做的事情或決定是悖理或明顯犯錯的、毫不合理的、荒謬的,以致沒有任何合理的受託人會作出如此協定,法庭才可以介入,另作決定。

3.  受託人在日常管理破產人士的資產時要作出很多決定,需要行使酌情權,如果法庭每事介入,不理會受託人是否真誠行使他的酌情權,就沒有受託人能夠有效地在日常中管理破產人士的資產。」

2.  馮先生並不爭議答辯人在他們的誓章所陳述的事實,但馮先生補充了幾點,首先他的退休金可能因應他獲延期退休而改變收到退休金的日期。此外,當本席問馮先生為何要解凍戶口的時候,他承認其實凍結戶口為他帶來的影響或不便其實是很少的,他可以每一次出糧往總部取支票或者取現金支票,少的是一天假期;此外他所謂不便就是例如要交水費、電費,但是那些可以到例如「7-11」付款。

3.  馮先生認為繼續凍結他的戶口還是解凍他的戶口需要符合the test of Wednesbury unreasonable。換言之,法庭需要考慮是否合乎比例:

(a)     限制是不是為了要達到一個合法的目的;

(b)     限制是否與該合法目的理性上有關連;

(c)     限制不能超越達成該合法目的所需要;及

(d)     在削弱憲法給予個人權益及對社會的利益之間要取得合理的平衡。

4.  本席認為馮先生所引用的the test of Wednesbury unreasonable適合用於司法覆核的案件,這個申請所適用的原則就是剛才法庭根據唐志森一案所引用的原則。

5.  受託人解釋馮先生在破產令發出後曾經沒有供款,後來馮先生同受託人達成協議,受託人取消支付收入令,條件是馮先生按月供款,並且在收到退休金七天之內將整筆付款165,000元支付給受託人,該協議沒有包括一項解凍馮先生銀行戶口的條款。計至今天,馮先生仍然未支付2020年10月和11月兩期供款及整筆付款165,000元。

6.  受託人將破產人士的戶口凍結是正常、合理、一般性的做法,破產管理人鑒於馮先生過去曾經欠缺供款及如今仍然有供款未還而繼續凍結戶口是無可厚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原則下所稱的明顯犯錯、毫不合理、荒謬、以致沒有任何合理的受託人會作出如此協定。

7.  雖然馮先生力稱將戶口凍結達不到起初凍結的目的,因為他隨時可以取得收入的現金甚至是退休金的現金而不供款。不過我認為這個是馮先生自己的決定,他可能要蒙受將來因為不付款而被受託人反對他解除破產令這個風險。

8.  整體而言,本席不覺得受託人起初凍結戶口及如今拒絕解凍戶口是一個錯誤的決定,沒有足夠的事實基礎讓法庭介入受託人的決定。本席撤銷今次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9.  本席認為本案簡單不過,雖然有些資料是需要給法庭,亦雖然這個訟費17,000元以請大律師來計也許不算很貴,但整體而言:第一,雖然法庭很多謝黃大律師對法庭的幫助,但本申請絕對不需要聘請大律師;第二,準備文件及反對這個申請其實所需要的功夫有限,因為本案所牽涉的原則其實是一般性的原則。

10.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只是給予受託人整體5,000元的訟費,由馮先生的資產中支出。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由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轉聘黃莎貽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