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Labour Tribunal Appeal2016

蕭文星 對 緯博理財服務有限公司

103294-CH-2016-03-22

蕭文星 對 緯博理財服務有限公司

HTML content

HCLA 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3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14年第3461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上訴人)
蕭文星 (SIU MAN SING ADRIAN) 
 及 
被告人
(答辯人)
緯博理財服務有限公司
(WEALTH BROTHERS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WIPODS (HONG KONG)COMPANY LIMITED)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6年3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16年3月22日

判案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  本案件經過多日的審訊。在2015年11月30日,梁少玲暫委審裁官裁決申索人部份申索得直。可是涉及每月$15,000保證佣金及Amanda 佣金的申索,暫委審裁官判申索人敗訴。其後,申索人提出覆核判決的申請。在2015年12月31日,暫委審裁官同樣否決申索人覆核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有關的裁決,並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3.  在2016年2月25日的判決理由書中,暫委審裁官已經詳細列出本案的證據及她作出有關裁決的理據。

4.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條的規定,除非審裁處的裁決涉及法律論點上的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5.  顯然,涉及保證佣金及Amanda佣金的裁決完全是一項事實的裁決。在作出有關的裁決時,暫委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的錯誤。

6.  因為申索人的上訴只涉及事實的裁決,根據以上所列出的法例,申索人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7.  申索人亦同時提出針對訟費命令的上訴。暫委審裁官在處理訟費的問題是擁有相當的酌情權,本席詳細審閱過暫委審裁官作出訟費命令的理據。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暫委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的錯誤。故此,本席同樣否決針對訟費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