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94-CH-2016-03-22
蕭文星 對 緯博理財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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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3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14年第3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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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上訴人) | 蕭文星 (SIU MAN SING ADRIAN) | |
| 及 | ||
| 被告人 (答辯人) | 緯博理財服務有限公司 (WEALTH BROTHERS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WIPODS (HONG KONG)COMPANY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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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6年3月18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3月22日 |
判案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 本案件經過多日的審訊。在2015年11月30日,梁少玲暫委審裁官裁決申索人部份申索得直。可是涉及每月$15,000保證佣金及Amanda 佣金的申索,暫委審裁官判申索人敗訴。其後,申索人提出覆核判決的申請。在2015年12月31日,暫委審裁官同樣否決申索人覆核的申請。申索人不滿有關的裁決,並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3. 在2016年2月25日的判決理由書中,暫委審裁官已經詳細列出本案的證據及她作出有關裁決的理據。
4.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第32條的規定,除非審裁處的裁決涉及法律論點上的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5. 顯然,涉及保證佣金及Amanda佣金的裁決完全是一項事實的裁決。在作出有關的裁決時,暫委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的錯誤。
6. 因為申索人的上訴只涉及事實的裁決,根據以上所列出的法例,申索人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7. 申索人亦同時提出針對訟費命令的上訴。暫委審裁官在處理訟費的問題是擁有相當的酌情權,本席詳細審閱過暫委審裁官作出訟費命令的理據。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暫委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的錯誤。故此,本席同樣否決針對訟費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 (陸啟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 |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