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芝服裝有限公司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111743-CH-2017-1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芝服裝有限公司

HTML content

HCMA 4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43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2405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卓芝服裝有限公司 
 (JOYFUL CLOTHING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7年6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公司在裁判官朱仲強席前承認一項「私人公司未有交付周年申報表」的罪名[1],被判罰款$20,000,並且要把罰款中的$5,426作為訟費。上訴人公司在原審時和在本上訴聆訊都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  上訴人公司沒有在2016年5月10日之前向公司註冊處交付一份2016年的周年申報表。該公司由2016年5月11日起失責,一直持續67天至2016年7月27日。

3.  上訴人指自己欠債纍纍,沒有能力繳付罰款。

判罰上訴理由

4.  上訴人公司填寫表格102(日期為2016年7月27日) ,依賴列印的字句,指判處過重。上訴人公司代表指她在後期才呈交申報表,以為已經把事情解決。

判罰上訴的討論

5.  答辯人曾打算呈交一些過往由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干犯同一條例的罰款的資料,但本席認為這不是判罰指引,因此不批准呈堂。

6.  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中說:

「考慮過上訴公司以往無定罪記錄,也考慮上訴公司第一時間認罪,上訴公司亦已遞交周年申報表,遂以最高罰款之約百分之十六及失責期之每日最高罰款之約百分之十來處罰上訴公司,連同訟費,法庭遂判上訴公司共罰款二萬元。」[2]

7.  涉案條例最高罰款為第5級的$50,000,另每日罰款可達$1,000。有關罰款的全部或部份可用作支付有關法律程序的訟費。

8.  答辯人很負責任地說他們「同意裁判官的判罰較同類案件為高」。[3]

9.  本席認同答辯人的立場,而上訴人公司只是因財困才違反條例。上訴人公司事後亦已遞交周年申報表。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認為合適的罰款是$2,000,另加每日失責罰款$20 (即67天 × $20 = $1,340),即總罰款為$3,340。本席不會頒下訟費令。

結論

10.  本席批准上訴人公司的判罰上訴,把原先$20,000罰款撤銷,把總罰款改為$3,340。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由董事陳潔貞代表出庭


[1] 違反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62條

[2] 判刑理由書第6段,上訴宗卷第10頁

[3] 答辯人的陳詞大綱 (日期:2016年12月13日) ,第1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