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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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43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4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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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對 | ||
| 上訴人 | 曾偉強(TSANG WAI KE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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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兼任原訟法庭法官) |
| 聆訊日期: 2016年11月8日 |
| 判案日期: 2016年11月8日 |
|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曾偉強)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要求本席推翻定罪。
2. 事件在元朗合財街發生,涉及兩輛私家車HU9201及TN7765。上訴人是HU9201的駕駛者,而TN7765的駕駛者是梁先生。
3. 據梁先生的說法,他將TN7765停在路邊及熄匙後,看見在前面的HU9201倒車。他聽到“砰”一聲的撞擊聲及感到兩車有碰撞。他同時看見HU9201的車尾已接觸到TN7765的車頭。他下車檢視,發現TN7765的車頭泵把左右下方有裂痕。
4. TN7765裝有行車攝錄器,警員有在現場翻看攝錄器拍攝到的片段,該片段顯示HU9201倒後,而攝錄器的鏡頭有晃一晃。有關的片段亦有呈堂為證,證實上述情況。
5. 上訴人完全否定梁先生的說法,他指HU9201和TN7765之間有2至3尺的距離。他倒車扭左,打算再扭右駛前離開。上訴人指他倒車時車速很慢,他亦有轉頭留意情況。他否認HU9201和TN7765有任何碰撞,而TN7765車頭亦沒有任何損毀。
6. 原審裁判官認為梁先生的證供合理可信,而攝錄器拍攝的片段亦支持他的證供。原審裁判官認為TN7765車頭的細微裂痕不一定是HU9201造成,但裁定兩車確有碰撞。
7. 原審裁判官指出攝錄片段顯示上訴人的倒車行為在鏡頭晃一下後停止,上訴人並隨即將車駛前再停車。原審裁判官認為若非上訴人感到有碰撞,他不會作出上述行為,而是會扭右駛前離去。
8. 原審裁判官否定上訴人的證供,並認定上訴人指兩車沒有碰撞的說法不可信。
9. 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倒車時,沒有小心謹慎觀察車後,而碰到TN7765,屬不小心駕駛行為,故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 上訴人指案件瑣碎,而控方檢控他更是濫用權力。他認為一些輕微的交通意外,即使有財物毀壞,但不涉及人身傷亡,則只要雙方同意,事件可以和解而無須要作出檢控。
11. 上訴人力稱,即使事件涉及兩車碰撞,亦是極為輕微的意外,而事件亦沒有導致財物損失,故檢控他的決定是令人感到不安的。
12. 上訴人指案件是惡意檢控,而控方更利用一些無效的證據,即攝錄片段來支持控罪,導致司法不公。
13. 上訴人認為攝錄片段顯示TN7765的晃動可能是其他因素造成,和兩車碰撞無關。他認為控方證據不足以將他定罪。
14. 上訴人更指即使兩車確有碰撞,事件亦屬輕微,而碰撞可能是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他強調事發時路面濕滑。
15. 上訴人認為一名謹慎的駕駛者倒車時不一定要查察和後面車輛的距離,因為發生意外和造成損害的機會不大。
討論
16. 本席對上訴人的立場感到奇怪,上訴人指控方濫用權力,作出惡意檢控更是無的放矢,全無基礎支持。上訴人指梁先生說謊誣告他,目的是向他索取金錢,更是胡說八道,含血噴人。
17. 本案確是一宗極為輕微的意外,不涉及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失,但法庭並非要關注該些事項。
18. 法庭唯一要考慮的是上訴人駕駛HU9201在倒車時,是否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及是否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如一名駕駛者在駕駛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沒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則即使事件完全沒有導致任何人身傷亡或財物損毀,該名駕駛者亦犯有不小心駕駛。以該項罪名檢控該名駕駛者是恰當及有基礎,而非濫權或惡意檢控。
19. 控方並非單靠有關的攝錄片段支持針對上訴人的控罪。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主要源自梁先生,而梁先生的證供是明確的。他目睹上訴人倒車時碰到TN7765。他不但聽到兩車碰撞聲,亦感到碰撞導致的晃動。
20. 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的說法,指梁先生說謊誣告他,目的是索取金錢。梁先生的證供亦獲攝錄片段的支持。上訴人指有關碰撞是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說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而上訴人亦從沒有提出過該說法。
21. 上訴人指一名謹慎駕駛者倒車時,不一定要查察和後面車輛的距離,更是一派胡言。任何謹慎的駕駛者在倒車時,都必須確保他駕駛的車輛不會和後面的車輛發生碰撞。
22. 原審裁判官有小心分析雙方的證據。原審裁判官認定上訴人倒車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導致他駕駛的HU9201和TN7765碰撞,屬不小心駕駛行為。
23. 本席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對上訴人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本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楊振權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思賢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