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 HON KWUN PATRICK 對 WINLI CONSULTING ENGINEER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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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15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19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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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上訴人) | TIN HON KWUN PATRICK | |
| 及 | ||
| 被告人(答辯人) | WINLI CONSULTING ENGINEERS 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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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6年5月1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8月24日 |
判案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雷天恩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判他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 本案涉及一宗申報村屋僭建物顧問合約的糾紛。申索人是一間新界村屋的業主。他在2012年向屋宇署申請參與一項豁免管制僭建物申報計劃。被告人則是一間顧問公司,協助業主參與有關計劃,並提供撰寫安全證明報告,以及準備其他相關圖則及文件的服務。
3. 審裁官已經在判決理由書的第4至6段交待了與訟雙方的案情及被告人提出反申索的內容,在此不贅。
4. 審裁官亦已經在判決理由書的第19段準確地列出本案的爭議點。
5.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涉及法律錯誤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6. 在合約內容的問題上,審裁官對與訟雙方的證供作出了詳細的分析。審裁官接納被告人的案情,並裁定 $4,500 只是包括撰寫安全證明書一項服務。這是一項涉及事實的裁決,而審裁官在作出此項事實裁決時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故此,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這方面的決定。
7. 申索人其中一項投訴是被告人當日負責的職員沒有出庭作供。可是審裁官已經在判決理由書的第26(8) 段中,詳細解釋了為何他即使在缺乏該名職員的證供下,亦裁定 $4,500 只是包括撰寫安全報告的費用。再者,審裁官認為兩張收據的內容支持被告人的案情。在作出此項事實裁決時,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故此原告人不能推翻有關的事實裁決。
8. 詳細考慮了案件的證供後,審裁官亦裁定本案沒有任何的證據,顯示由被告人為申索人撰寫的安全證明書有任何問題。在判決理由書的第27段,審裁官亦解釋了為何他不接納被告人有任何疏忽的行為。
9. 在判決理由書中的第29至31段,審裁官解釋了為何他容許被告人就繪畫及遞交圖則而獲得 $2,000的報酬。在其後的內容中,審裁官亦解釋了他為何不發出證人傳票給屋宇署的職員鄭恩娜女士。審裁官亦詳細交待了訟費評估的理據。
10. 在作出以上各項裁決時,審裁官均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這些裁決都是有足夠的理據支持。故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應輕易地推翻這些裁決。
11. 基於以上的理由,原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