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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16

喻麗華 對 保冠有限公司經營歐洲國際容貌協會

107074-CH-2016-12-02

喻麗華 對 保冠有限公司經營歐洲國際容貌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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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6年第3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45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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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上訴人)喻麗華 

及

被告人(答辯人) 保冠有限公司經營歐洲國際容貌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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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12月2日

判案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張潔宜審裁官在2016年7月15日的裁決及2016年9月30日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  審裁官已經在2016年11月10日的判決理由書中,詳細列出本案的背景事實及裁決的理據,在此不贅。

3.  正如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8段所指出,本案的爭議點是申索人有否理據要求退款。從申索人的案情而言,她要求退款的原因是基於在接受第一次療程時,對方已經引致她面部受傷。在此情況下,她沒有信心再繼續療程。基於申索人此項投訴,她是否在第一次療程中受傷是本案的一項重要事實爭論點。

4.  在判決理由書的第9至13段,審裁官詳細考慮過有關的證供後,不接納申索人的證供屬實,並裁定申索人並非如她所指因療程受傷。基於此項事實裁決,申索人沒有理據要求被告人退款。因為申索人舉證不成功,審裁官撤銷她對被告人的申索。

5.  在作出以上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而本席亦接納審裁官對案情的分析。

6.  在2016年9月30日,申索人向審裁官提出覆核裁決的申請。在判決理由書的第19至21段中,審裁官亦詳細交代了她維持原判的理據。考慮了該些理據後,本席同意審裁官駁回覆核申請的決定是正確的。

7.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1) 條的規定,除非上訴涉及法律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範圍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8.  顯然,本案的裁決主要涉及事實的爭拗。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在此情況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的事實裁決。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