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32-CH-2017-12-07
余天德 對 李澄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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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4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4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7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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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余天德 | |
| 及 | ||
| 被告人 | 李澄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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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
|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12月7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被告人在2017年11月8日[1]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2017年11月8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吳法官的判決是拒絕被告人在HCSA 45/2017的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源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26992號在2017年9月8日的覆核判決。詳細理由可見吳法官2017年11月8日的判決書。
3.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3)條規定,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是故,對原訟法庭法官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判決,上訴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
4. 因此,本庭頒令撤銷被告人的傳票。
5. 本庭又認為他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4段的裁定。
| ( 林文瀚 ) | ( 潘兆初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