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翰偉 對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及另一人 [Decision on Lea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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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67/2017
[2018] HKCFI 2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7年第67號
| 申請人 | 梁翰偉 | |
| 及 | ||
| 第一建議答辯人 |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 |
| 第二建議答辯人 | 長洲鄉事委員會主席翁志明 |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及第一建議答辯人日期為2017年9月26日的初步回應書後;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命令:
1. 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
2. 作出無訟費命令。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1. 申請人擬提出之司法覆核沒有合理爭辯性及真實勝算,理由如下:
(1) 第一建議答辯人的書面回應及附上的所有客觀文件證據都支持在本法庭及上訴法庭分別就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一案頒下判詞後:
(i) 第一建議答辯人已作出有關跟進行動,確定海濱亭被判定相關違法的運作已停止了;而就著新的運作模式,第一建議答辯人亦已繼續跟進及咨詢律政司相關法律意見,以便考慮相關行動;
(ii) 第一建議答辯人亦已就長洲興建殯儀館一事,繼續跟進審批有關申請。
(2) 在這情形下:
(i) 本法庭不接納申請人在其誓詞中聲稱的「食環署不執法及涉嫌包庇下長洲鄉事委員會繼續在海濱亭經營非法殯儀館而收費」的指稱。
(ii) 有關批出殯儀館牌照的事宜是屬於行政機關行事的範圍,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或強制食環署必須發牌予商人興建殯儀館,否則會篡奪行政機關的功能。而政府會否在長洲興建殯儀館一事涉及政策等問題,法庭同樣地不應輕易干預或強制政府在長洲興建殯儀館。從客觀證據看到,申請人不能指出,第一建議答辯人在考慮三次的牌照申請中的決定,犯了任何公法認可下之錯誤。因此,本案申請人尋求的濟助是錯誤的。
(3) 基於以上所述,申請人司法覆核的理據沒有合理論據性(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2007] 10 HKCFAR 676),因此,本許可申請應被拒絕。
(4) 訟費方面,本庭認為本申請中沒有特別情況須偏離一般原則,即不作出訟費命令(見: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on Council (No 2)(2014) 17 HKCFAR 841第 17(1) - (6) 段)。故此,法庭作出無訟費令。
|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吳國紳 代行) |
日期:2018年12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 ||||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已於2018年12月20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梁翰偉 | 已於2018年12月20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建議有利害關係的各方/建議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律政司 長洲鄉事委員會主席翁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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