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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Proceedings2017

有關許俊達的事宜

Files (2)

[2018] HKCFI 598-CH-2018-03-02

有關許俊達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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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409/2017

[2018] HKCFI 5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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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許俊達 (HUI CHUN TAT) 的事宜

有關呈請人(債權人)永豐信貸有限公司 (WING FUNG CREDIT LIMITED) 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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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8年3月2日
判決書日期:2018年3月2日

 

判決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因為債務人所提出的上訴只涉及訟費的問題,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3)(e) 條的規定,債務人必須取得上訴許可,才可以針對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

2.  為支持本申請,債務人向法庭存檔一份新的誓章。可是,在上訴的過程中,債務人不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證供。故此,本席不需要考慮在該誓章中所提出的新證據。

3.  縱使如此,債務人所提出的所謂新證據亦沒有任何新意。在本破產申請中,債務人投訴他不清楚他須要支付的款項。可是,區域法院在較早時已經判定被告人敗訴。從該法律程序中,債務人清楚要支付拖欠呈請人債務的金額。

4.  在本申請中,債務人向本席投訴,區域法院的判決並不正確,因為呈請人所要求的金額是過多的。假如屬實,債務人需要向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挑戰區域法院的判決。因為債務人沒有這樣做,區域法院的裁決是有效的,而債務人必須根據敗訴的判決,支付有關的款項。很明顯,債務人只是在呈請人提出破產呈請後,才支付所有的欠款。在此情況下,本席行駛酌情權,要求債務人支付本呈請的訟費。

5.  根據有關的法律原則,法庭是有酌情權處理任何關於訟費的問題。本席看不出較早時的裁決在行駛酌情權的方面有任何錯誤的地方。由於債務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2018] HKCFI 464-CH-2018-01-10

有關許俊達的事宜

HTML content

HCB 1409/2017

[2018] HKCFI 4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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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許俊達的事宜

有關呈請人(債權人)WING FUNG CREDIT LIMITED 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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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8年1月10日
判決書日期:2018年1月10日

判決書


1.  本席需要處理訟費的問題。在較早時的聆訊中,本席已經批准呈請人撤回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餘下的只有訟費的問題。

2.  撤回呈請申請的原因,主要是債務人已經償還有關的債務。

3.  債務人一直反對支付本呈請的訟費。在2017年11月6日的聆訊中,本席已經頒布命令,容許債務人存檔進一步的反對誓章。可是,債務人沒有遵守有關的命令。因此,本席只可依據現有的證據來作出訟費的決定。

4.  債務人在聆訊的前一天準備了一份誓章。可是,此份誓章沒有根據本席較早時的命令所訂出的時限存檔。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本席不會容許債務人延遲遞交有關的誓章。再者,訟費的問題已經拖延了一段的時問,本席認為再押後聆訊對呈請人並不公平,所以本席不批准債務人依懶他在聆訊前一天才準備的誓章。

5.  本案的債務涉及一份私人貸款合約。由於債務人沒有繳付有關的債項,呈請人已經於2016年3月29日在區域法院取得債務人敗訴的裁決。在取得裁決後,呈請人再向債務人送達法定債務償還書。因為債務人沒有支付全數款項,呈請人在2017年3月8日提出本破產申請。

6.  根據債務人所提交的支付記錄,債務人在發出法定債務償還書前只是支付了$140,000的款項。在發出法定債務償還書後,債務人繳付了$30,000的款項。在呈請書發出後,債務人才支付餘下 $180,000的欠款。因為債務人只是在本破產申請提出後才償還大部份的債務,本席認為呈請人有理據向債務人提出本破產申請。在此情況下,債務人須支付本破產申請的訟費。

7.  債務人向本席投訴,他一直不清楚他需要支付債務的數額,故此,他不知道要支付拖欠的金額。可是,呈請人在2016年3月已經取得債務人敗訴的判決。根據有關的判決,債務人應該清楚知道他需要支付的款項。債務人一直沒有遵守該法庭判決的要求支付有關的款項,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投訴並不成立。再者,法定債務償還書亦已經清楚列出債務人需要支付的款項。可是,他亦沒有遵守有關的要求在法定債務償還書發出後支付所有的欠款。

8.  在此情況下,呈請人是有理據向債務人提出本破產申請。債務人只是在提出申請後才償還所有的欠款,故此債務人須支付呈請人本破產申請的訟費。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轉聘陳碩樺及蔣文晴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