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許俊達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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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409/2017
[2018] HKCFI 5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7年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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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許俊達 (HUI CHUN TAT) 的事宜
有關呈請人(債權人)永豐信貸有限公司 (WING FUNG CREDIT LIMITED) 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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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8年3月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8年3月2日 |
判決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因為債務人所提出的上訴只涉及訟費的問題,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3)(e) 條的規定,債務人必須取得上訴許可,才可以針對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
2. 為支持本申請,債務人向法庭存檔一份新的誓章。可是,在上訴的過程中,債務人不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證供。故此,本席不需要考慮在該誓章中所提出的新證據。
3. 縱使如此,債務人所提出的所謂新證據亦沒有任何新意。在本破產申請中,債務人投訴他不清楚他須要支付的款項。可是,區域法院在較早時已經判定被告人敗訴。從該法律程序中,債務人清楚要支付拖欠呈請人債務的金額。
4. 在本申請中,債務人向本席投訴,區域法院的判決並不正確,因為呈請人所要求的金額是過多的。假如屬實,債務人需要向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挑戰區域法院的判決。因為債務人沒有這樣做,區域法院的裁決是有效的,而債務人必須根據敗訴的判決,支付有關的款項。很明顯,債務人只是在呈請人提出破產呈請後,才支付所有的欠款。在此情況下,本席行駛酌情權,要求債務人支付本呈請的訟費。
5. 根據有關的法律原則,法庭是有酌情權處理任何關於訟費的問題。本席看不出較早時的裁決在行駛酌情權的方面有任何錯誤的地方。由於債務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