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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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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57-CH-2017-09-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紹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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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31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許紹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2017年6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17年9月29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暫委裁判官林希維席前審理後,被判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1] 罪名成立,並判監14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而在本上訴則沒有代表。

控方案情

2.  2016年8月30日,上訴人前往柴灣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會見姓曹的社工(第一控方證人)。二人進入會面室後,上訴人向第一控方證人拳打腳踢,使第一控方證人跌在地上。經醫生檢查和治理後,第一控方證人在左邊面部有瘀傷、左下唇有損傷、左手臂有紅腫和瘀傷、背部亦有紅腫。服務中心內的閉路電視攝錄了上訴人襲擊第一控方證人的情況。

3.  上訴人出庭作供,承認他襲擊第一控方證人,但過程並非有如閉路電視錄像所顯示。上訴人不滿社會福利署為他安排約見心理醫生。

4.  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時呈上七頁文件,當中三頁是上訴人手寫的陳述、一封警務處寄給上訴人的信(日期:2016年9月22日)、一頁寫有電話號碼和數字的文件、一封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的信(日期:2017年5月31日)、一頁有關電話的通訊紀錄而上訴人則在頁邊空白地方寫上註腳。

5.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聲稱審訊時的錄音帶是偽造的。上訴人說憑他的記憶,有些事情並沒有發生。上訴人重申那閉路電視錄像是偽造的,但上訴人承認他曾和第一控方證人「打交」。上訴人亦說證人「講大話」。

6.  上訴人所呈上的文件提及上訴人和他哥哥許紹榮的一些糾紛。

上訴理據的討論

7.  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原審裁判官深知控方的舉證責任。他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有利情況,自當以公正持平的態度來評審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從而作出事實的裁斷。

8.  裁判官細心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的證供非常清晰和直接,而且毫無迴避,盤問下也未受動搖。」[2] 裁判官「肯定片段未被篡改或修改,相反,片段如實反映事發時會面室內情況。」[3]

9.  裁判官認為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簡單直接,沒有誇張的地方,而相片所顯示的傷勢亦與他的證供吻合…法庭細心考慮後,信納曹先生的證供,認為他誠實可靠,道出了事實真相。」[4]

10.  反觀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說上訴人「主要是挑戰閉路電視片段的真確性。」[5]

11.  事實上,裁判官信納受害人,即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而第一控方證人確實因此受傷,亦有醫生報告。在這事實基礎上,本席認為有沒有閉路電視的錄像並不重要。呈上的閉路電視的錄像卻可以強化控方的指控。

12.  本席看不見上訴人有任何上訴理據。

結論

13.  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14.  本席在考慮上訴人的個人背景、控罪的案情後,本席雖然認為上訴理據薄弱,但決定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葉蔆萱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普通法和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2] 裁斷陳述書第10段,上訴宗卷第16頁

[3] 裁斷陳述書第12段,上訴宗卷第16頁

[4] 裁斷陳述書第13段,上訴宗卷第17頁

[5] 裁斷陳述書第15段,上訴宗卷第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