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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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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6-CH-2017-10-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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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2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8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張勇華 
 (CHEUNG YUNG WA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7年6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0月31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1]。他在主任裁判官錢禮席前認罪,被判入獄兩星期,而這刑期與上訴人在另一宗管有毒品罪的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那管有毒品罪是另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 。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而在本上訴聆訊則沒有代表。上訴人不懂英文。本席把本上訴聆訊改以中文進行,亦把答辯人的英文書面陳詞由法庭翻譯主任向上訴人以中文讀出。

控方案情

2.  2017年2月22日,上訴人因一宗交通意外被送往律敦治醫院。兩日後,上訴人企圖離開病牀但被一名護士阻止。上訴人變得激動而在掙扎當中打了護士一下。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因激動和憤怒而打那護士。那護士的胸膛位置有觸痛和紅印。

上訴理據

3.  上訴人所填寫的表格102只依賴列印的字句,說判處過重。

4.  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並沒有進一步的陳述。

判刑上訴理據的討論

5.  普通襲擊罪的判刑並沒有判刑指引,很視乎案情。

6.  主任裁判官以3星期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減至2星期。雖然案件性質和案發情況與上訴人所涉及的管有毒品罪截然不同,主任裁判官明顯地寬大處理上訴人的判罰,把2星期的監禁與上訴人的藏毒罪的6個月判刑同期執行。本席認為上訴人在醫院內襲擊那些正在護理上訴人傷勢的護士是加重刑責的因素。這兩項判刑無論從哪一種角度來看理應分期執行,更何況上訴人亦有至少5次相類似的前科。

7.  本席看不見上訴人有任何理據支持判刑上訴,但本席知道上訴人就這兩宗案件已經刑滿出獄,因此決定不引用第119條[3] 增加上訴人的刑罰。

結論

8.  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維持原判。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普通法及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2]  HCMA 225/2017

[3]  表格102 (上訴宗卷第1頁) 底部註腳明確指出法官有權增加或減少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