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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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4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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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莫樹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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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
| 聆訊日期: | 2017年6月9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9月29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官周至偉席前承認一項管有0.14克美沙酮的罪行,被判監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上訴則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 2017年2月11日晚上約8時許,警員在牛頭角道遊樂場外截查上訴人。警員從上訴人身上找到載有案情所指的美沙酮的塑料瓶。上訴人在警誡下說那些美沙酮是他從牛頭角美沙酮診所取得的。涉案瓶子載有42毫升液體,內含0.14克美沙酮。
上訴理據
3. 上訴人在填寫表格102[1]附有一頁手寫字句,指裁判官的判刑對他有偏見及判刑過重。
4. 在本上訴聆訊中,上訴人說他年紀大,以$50向他人買涉案美沙酮,作為「睇門口」之用。上訴人說他亦吸食海洛英。
判刑上訴理據的討論
5. 裁判官很詳盡地在其判刑理由書寫出上訴人的個人背景及戒毒所報告的建議。上訴人有23項定罪紀錄,當中11項和本案是相類似。戒毒所報告指上訴人曾進入戒毒所3次,有長期毒癮,並不適宜判入戒毒所[2]。裁判官亦留意到上訴人最近的定罪紀錄是在多年前發生,因此量刑時亦已作出適當考慮。裁判官以6個月為起點,因上訴人的認罪而減至4個月 。
6. 從1992年開始,管有毒品控罪的最高判刑由3年增至7年。一般情況而言,犯案者被判監12個月至18個月,而判刑可以因潛在風險因素的存在而有所上調。
7. 本席認為涉案的毒品是美沙酮而份量不多,而戒毒所並不適合上訴人,因此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前科後,而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裁判官亦沒有在原則上犯錯。
結論
8. 本席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 ( 陳廣池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