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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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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32-CH-2017-09-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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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8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7年第28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6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黃健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7年7月27日
判案日期:2017年7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17年9月7日

判 案 書

 

1.  今年5月10日,上訴人承認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1]。裁判官周至偉判他入獄6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指判刑過重,提出上訴。

2.  案發在2016年9月17日,上訴人正在壁屋監獄服刑。他承認在洗衣房與另外4名囚犯襲擊一名越南籍囚犯,當時傷者已躺在地上,各人用腳踢傷者頭、腿和上身。懲教署人員立即制止,傷者身體幾處紅腫觸痛,眼部瘀傷和結膜出血。

3.  上訴人24歲,內地人,持雙程證來港。他已婚,有兩年幼子女,與妻兒和父母住在廣東。他於2015年10月27日因「處理犯罪得益罪」判監32個月,原本約在今年5月27日刑滿。他求情時解釋與越南籍囚犯爭執,一時衝動襲擊對方,十分後悔。

4.  裁判官指出案情嚴重,上訴人正在服刑,理應嚴守監獄規則,但他卻夥同其他人襲擊傷者,當時傷者已躺在地上,沒有抵抗能力。裁判官認為應判即時監禁,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個月,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雖然上訴人已近刑滿,這時再犯案實咎由自取,裁判官命令本案刑期應分期執行。

5.  上訴人指出他沒有同類罪行的紀錄。其次,他認為本案因誤會而起,事後十分後悔。他不知道「普通襲擊罪」[2]的量刑起點,所以才選擇認罪。最後,上訴人指他不是主謀,當時受人教唆犯案,他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不同意是他咎由自取。

6.  高級檢控官梁寶琦指出,雖然上訴人初次干犯暴力罪行,但他與傷者爭拗,夥同他人襲擊對方,並非單單是不愉快事件。原審時上訴人由律師代表,他應已聽取法律意見後才選擇認罪,不知量刑起點的說法不能成立,何況他面對的控罪是較嚴重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並非「普通襲擊罪」。其次,裁判官並沒有指上訴人是主謀而提高刑罰。

7.  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本案在監獄內發生,上訴人嚴重違反紀律。他夥同其他人進行襲擊,傷者當時已躺在地上,無還手之力,仍被上訴人一夥繼續腳踢,這些情況更令案情顯得嚴重。

8.  以往判例顯示,法庭對這類暴力罪行採取阻嚇性刑罰,通常判監幾個月至1年不等,看案情、傷勢等因素而定。上訴人提出的理由已在原審求情時提出過,本席認為不能成立。加上當時他有律師代表,沒理由誤解量刑起點。

9.  本席認為判刑合理,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違反普通法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2]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