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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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7/2017
[2018] HKCFI 7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41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5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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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第二被告人) | 張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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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
| 聆訊日期: | 2018年2月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4月23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與另一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上訴人在原審時是第二被告,而另一被告人是第一被告。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2月22日,在第一被告所租住位於西貢的單位 (「該單位」),共同管有9個塑膠包裝,內載有111.05克草狀大麻。
2.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暫委裁判官 (「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而另一名被告人則被判罪名不成立。
3. 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由王資深大律師及陳大律師代表,他們亦是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
控方案情
4. 警方在該單位外截停上訴人及第一被告,出示搜查令後進入該單位內搜查,並在開放式廚房的櫃頂上,搜出涉案的危險藥物及有關的吸食工具:
(i) 1個可再封膠袋,內藏9個透明膠袋,內含111.05克草狀大麻;
(ii) 2個研磨器;
(iii) 2盒煙紙。
5. 在警誡下,第一被告說:「呀Sir,我唔知呢啲嘢咩嚟嘅」。
6. 而上訴人在警誡下則對警員19050 (「PW2」) 說:
「呢啲大麻係我自己拎嚟減壓嘅啫,俾次機會我啦阿Sir。」
7. 回到警署後,PW2把上述口頭招認紀錄在其記事冊,當時上訴人由大律師陪同,上訴人拒絕在記事冊簽名。
8.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上訴人仍然由大律師陪同,她對警員指出上述的口頭招認拒絕作出回應。
辯方案情
9. 上訴人及第一被告均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10. 上訴人的爭議是,她在該村屋並無作出任何口頭招認。
11. 辯方依賴的一項證據,是此案件的主管郭督察(PW5)在兩份文件(控方證物P16及P17)中說「Under caution, D-1 denied the offence, and D-2 remained silent.」
裁判官的裁斷
第一被告
12. 裁判官考慮了所有證據後, 認為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去認定第一被告「管有」涉案毒品,因此裁定第一被告罪名不成立。
上訴人
13. 裁判官接納PW5對P16及P17的解釋,裁判官認為PW5毫無隱瞞。裁判官亦接納PW2的證供,裁定上訴人在該單位內向PW2作出上述的口頭招認,因而裁定上訴人管有該些危險藥物。
上訴理由
14. 上訴理由有兩點。第一點是指裁判官錯誤接納了PW5對兩份文件 (證物P16及P17) 的解釋。第二個上訴理由是定罪不安全或不令人滿意。
討論
15. 上訴的重點是PW5在證物P16及P17紀錄了「Under caution, D-1 denied the offence, and D-2 remained silent.」,這紀錄不吻合控方指控。
16. PW5是本案的主管督察,他隨隊前往該村屋。他作供說,他在村屋內聽到上訴人向 PW2作出招認,PW2亦有向他匯報。
17. P16是一張PW5給法庭主控官的便箋,日期為2016年12月23日,他指示法庭主控官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
18. P17是一張複述P16第一段的“Allegation”,由主控官簽署,日期為2016年12月24日,看來是主控官呈交給法庭用作支持申請押後的文件。
19. 被盤問時,PW5解釋,因為上訴人在PW2記事冊上拒絕簽名確認曾作出口頭招認,並在錄影會面時保持緘默,他才在給主控官的指示中說上訴人「remained silent」。
20. 王資深大律師在陳詞時強調,在盤問時,PW5曾兩次同意他在兩份文件上說上訴人「remained silent」的時間是指在現場的時候。
21. 代表答辯人的黎專員對此並不認同。他複述審訊謄本的對話紀錄 (上訴宗卷第140頁M行至142頁L行):
「問:你有冇聽到第二被告被警誡呀?被警員19050警誡?
答:當其時當呢個同事警誡期間呢,其實我有聽到嘅,但係就之後佢認罪,但係我冇聽到個實質嘅字句,因為稍後時間呢,佢--同事搜完屋之後呢,呢位19050同事亦都向我匯報番。
問:停停先。你剛才講過知道佢認罪,當--相信你唔係講佢認罪嘅,嗰陣時都耒有話落charge ……
答:哦,即係佢有認到,係,係,當然。
問:認乜呀?
答:當其時佢就話啲毒品愛嚟減壓嘅,咁樣,我聽到大概係咁嘅,咁嘅句子。跟住之後同事再報番畀我聽,就成句就講番畀我聽,就係話『呢啲毒品係攞嚟減壓嘅,咁就所以就畀次機會喇,阿sir』,咁樣,呢個係同事稍後時間同我匯報。
……
問:第一段最尾嗰度,“under caution, D1 deny the offence and D2 remain silent.”,請解釋。
答: 因為佢喺--呢一個係開完機之後嘅,開完機之後呢,咁就第二被告佢remained silent,即係個女被告喇,就remained silent嘅,佢又冇講過嘢嘅,咁就P1就全程都--因為開始佢唔認罪,所以我寫呢兩個落去囉。
問:唔係,呢度唔係講嗰樣嘢嚟嘅,你係講緊當場,係因為成段都係講當場嘅,唔係講錄影會面嘅。
答:但係呢一個我係講佢個錄影會面之後嘅,因為呢個係錄影會面之後我先出嘅,呢個係。因為我要做晒所有……
問:即是你話第一被告錄影會面嗰度係否認控罪呀?
答:佢冇出聲,因為佢被告--佢係under--佢係……
問:答我問題先喇,係唔係第一被告喺錄影下否認呢個罪名呀?
答:佢係冇出聲嘅。
問:係囉。咁點解你要話如果呢個係錄影,你唔可以話D1 deny the offence吖?
答:係。
問:我向你指出,呢個根本唔係講緊錄影會面,呢度亦冇寫錄影會面,呢個你係講當場第一被告係否認,我哋聽咗證據喇,第二被告係remained silent , 即是佢係冇講過嘢嘅,同唔同意呀?
答: 同意。
問:吓?
答:同意。
問:唔該。再睇喇,仲有一張。頭先嗰張係23號嘅,呢張係24號,再過一日,亦係畀法庭嘅主控嘅。呢度亦係最後嗰度,“under caution, D1 deny the offence and D2 remain silent.”,睇到嘛?
答:睇到。
問: 呢個亦係講當場,喺現場嗰陣時發生嘅事,同意嘛?請答。
答: 同意,係。
問:換言之,你在場係聽唔到第二被告有出聲。
答:唔同意。
問:呢度“remain silent”即係冇出聲喇,冇講過嘢喇,點可以唔同意呀?請答。
答:我更正番,因為其實當其時我係聽到佢講嘢嘅,係。
問:而家更正,我而家講你寫呢張咁樣嘢嗰陣呀。或者咁樣問你先喇,呢兩張寫嚟畀法庭主控係因為可能法官聽嗰陣時話『使唔使打cautioned文呀,如果要呢,又要畀多啲時間喎』,即係你要話畀法庭主控聽唔需要打cautioned文,因為第一被告係唔承認,第二被告係冇出聲,啱唔啱?
答:啱,啱。
答:啱,唔該。所以我向你指出,第一,你係冇聽到第二被告出過聲或者作任何招認嘅,當場呀吓,剛現場,同唔同意先?
答:喺現--麻煩你重複多次呀。
問:係,喺現場,第二被告保持沉默,即係你個英文叫做“remained silent”,佢係冇講過任何嘢嘅。
答:佢喺現場係有講嘢,只不過我--呢個我重複多次呀,佢VRI嘅時候佢係remained silent。
問:係,係。
答:係。
問:第二,19050冇向你報到任何招認。
答:佢係同我報--有報到過嘅,亦都有講番就係口供上面所寫嘅嘢,當其時係亦都冇簽到名嘅,嗰位女士。
問:好,最後一條問題,如果你係講錄影會面嘅,點解你唔寫清楚呢度呢?請答。
答:冇--因為冇寫到清楚。」
(橫綫以資強調乃本席後加,粗體為答辯人強調)
22. 本席認同答辯人,PW5只是表達上並不清晰,但以他的整體證供上文下理來看,他清楚地交待他說「D-2 remained silent」的意思,是表達上訴人在錄影會面的時候保持緘默,而不是指在村屋的時候。
23. 王資深大律師指出法官有責任對其裁決交待理由,他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俊傑 [2007] 4 HKLRD 12,投訴裁判官沒有充分分析何以接納PW5的解釋,並錯誤地認定PW5在盤問時「不受動搖」。
24. 本席同意裁判官有責任對其裁斷給予「足夠理由」,並對證據的衝突作出處理及解釋。但是,何謂足夠理由是視乎案件本身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25. 綜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分析,裁判官是完全掌握到PW5證供及證物P16和P17在本案的重要性,並對其仔細分析。裁判官特別在裁斷陳述書第34及35段強調她接納PW5是誠實可靠證人的原因, 其中理由包括: 在P16和P17這兩份文件出現之前,早已經存在PW2在記事冊上的補錄警誡供詞,紀錄了上訴人的口頭招認 (雖然上訴人拒絕簽署確認),亦有會面錄影紀錄了PW2向上訴人複述她在村屋時的口頭招認。裁判官認為如果警方有心要作假誣陷上訴人有作出口頭招認,便不會在P16及P17兩份文件上犯錯。相反,PW5在庭上的證供合理地解釋了他為何在這兩份文件上犯錯,他亦坦承責任,裁判官接納他毫無隱瞞。
26. 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對PW5的證供作出分析,亦充分地交待接納PW5為可信證人的理由。這是裁判官權力範疇以內的事實裁斷。
27. 同樣地,裁判官信納PW2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是裁判官權力範疇以內的事實裁認定。
28. 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裁斷權力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沒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邏輯、或在處理證據時就重要事項有錯誤引述或者遺漏、或是其裁斷明顯出錯,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裁判官的裁斷。
29. 在本案, 裁判官無論在分析PW2或PW5的證供時,亦見不到她有「明顯犯錯」,或犯了上文所指足以讓上訴法庭干預的情況。指裁判官錯誤接納PW5或其他證人的證供的投訴是不能成立的。
30. 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處理上訴的法庭需根據在原審時已呈交的證據進行重審。
31. 以重審角度來看,本席認為,案中是有充足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明上訴人管有涉案毒品。
32. 本席並不認為定罪不安穩或不令人滿意。
結論
33. 因以上理由,駁回定罪上訴。
| ( 彭中屏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林梁余律師行轉聘王正宇資深大律師及陳雅琪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