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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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 年第449 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 年第34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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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周學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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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
| 聆訊日期: | 2017年11月28日 |
| 判案日期: | 2017年11月28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7年12月15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被判處12 個月的即時監禁。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指在事發當天,上訴人在街上看見警員時轉身離開,警員於是截查上訴人。在後者的手提包內,警員搜出控罪所指的偽造身分證。警誡下,上訴人表示該證件是她兩天前在深圳街上拾獲,但不知道該證件是偽造的。上訴人將之保存在手提包內,打算交給香港警方,但因她回港後便上班工作,故忘記了交出該證件。
3. 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國和CACC 181/2008一案所述,
「申請人管有一張偽造身份證,必有其目的。本庭不打算揣測其目的,但他必是圖謀不軌。以此觀之,申請人管有偽造身份證的罪行,不較非法入境者或過期居留人士持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求職或延長居留為輕。」
4. 另外,裁判官在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文傑HCMA 463/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秀麗HCMA 634/2014兩案所述的案例後,表示即使本案上訴人是合法留港和她管有偽造身份證不是用以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一案的指引仍然適用。
5. 裁判官表示雖然上訴人在警誡下曾說她打算將該證件交給香港警方,但裁判官不接納這是事實,因為上訴人在街上看見警員便轉身離開;再者上訴人在被截查時,她也沒有主動將身份證交給警員。
6. 裁判官在考慮了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後,認為本案沒有特殊減刑因素,因此判處上訴人12 個月即時監禁。裁判官所作的量刑,完全根據上訴庭及原訟法庭的案例作出,沒有任何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 陳慶偉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