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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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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04-CH-2017-12-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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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 年第456 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 年第974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譚詠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7年11月23日
判案日期:2017年11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7年12月15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  案發當天,控方證人梁女士駕駛一輛私家車沿黃大仙廟附近的龍翔道左二線上行駛,車速約每小時70 公里。當天天氣晴朗,路面乾爽。當梁女士駛至上述地點時,她看見上訴人所駕的一輛貨車在左一線上行駛。貨車的尾部與私家車車頭距離約3 呎。梁女士謂她不清楚當時貨車的速度,她隱約看見貨車前有一輛巴士正駛進車站。此時,梁女士看見貨車開始靠近左二線行駛,她覺得危險,於是響號。貨車沒有減慢,繼續切進梁女士的行車線上,也沒有亮起指揮燈。有見及此,梁女士緊急剎車及響號,但因兩車距離實太接近,隨即便發生碰撞。

辯方案情

3.  案發時,上訴人駕駛其貨車沿龍翔道左一線行駛。當他駛至黃大仙廟時,前方一輛巴士正準備駛進巴士站。此時,上訴人從右後鏡及車廂內的倒後鏡看見,後方150 米處有一私家車正在左二線上行駛。上訴人確定有足夠的距離後,便亮起右指揮燈,切入左二線。當上訴人完全進入左二線後,兩車發生碰撞,更將其貨車推前。

4.  上訴人一方亦傳召貨車上的乘客,即他太太作證。譚太所述與上訴人相若。

上訴理據

5.  上訴人指裁判官只接納控方證人證供而拒納其證供,這不公平。

討論

6.  裁判官表示從兩車損毀的相片看到,私家車的左車頭與貨車的右車尾發生碰撞,這與控方證人所述交通意外發生的經過吻合。

7.  裁判官亦指若如上訴人所述,即事發前他已全然駛進左二線後才發生碰撞,則這與兩車損毀情況不符,因上訴人的貨車車尾中間位置及左方仍是完整無缺的。

8.  另外,若上訴人所述正確,他首次看見私家車時,兩車距離150 米,則私家車從後趕上時車速定必是飛快的。若然如此,兩車的損毀程度又與相片所顯示的不符。

9.  在閱讀過裁斷陳述書後,本席信納裁判官的裁斷是正確的,也沒有任何犯錯或不合邏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刑事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