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淑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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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淑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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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淑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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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43/2016
HCMA 55/2017
HCMA 70/2017
(耹訊一併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64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17號)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26號)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6年第27號)
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許淑逑 |
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寶琴法官 |
| 聆訊日期: | 2017年4月27日 |
| 判決日期: | 2017年4月27日 |
判 決 書
背景
1. 本案的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先後被票控3次,每次的控罪均為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而每次的涉案行為亦均為餵飼雀鳥食物;上訴人被指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下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第23(1A)條。就每張傳票而言,上訴人均是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罰款。
2. 上訴人現就該3張傳票的定罪提出上訴。
3. 雖然3宗案件涉及不同的犯案日期(即2016年4月15日、2016年6月27日及2016年7月22日),但由於這3宗上訴案件均涉及同一控罪及同一行為(即餵飼雀鳥食物),故本席會在此一併處理上訴人就這3項控罪提出的定罪上訴。
上訴理由
4. 上訴人在其不服定罪通知書內並沒有列出詳細的上訴理由,而只是依賴印寫在通知書上的一般理據。
5. 今早,上訴人在本席席前表示依賴該些通知書上一般的上訴理據,併指就HCMA 70/2017而言,該案中的證據並不足夠。除此之外,上訴人並沒有其他補充。
考慮
6. 就HCMA 643/2016一案而言,控方指,上訴人撒下餵飼物後,由於有途人踏在該餵飼物上,故會將有關食物帶往他處,而由於餵飼物吸引了大量鴿鳥飛來啄食,故該些鴿鳥亦會留下污穢物,弄污地方。上訴人在審訊時則指,由於白鴿會把所有食物吃掉,故她根本沒有弄污地方。
7. 裁判官最終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給予絕對比重,認為上訴人確實曾將餵飼物撒於地上,並因而弄污地方,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 就這宗上訴案件而言,有關定罪是否穩妥主要取決於裁判官是否可依賴控方證人的證供。然而,裁定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裁判官的決定範疇內。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有明顯的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之處,又或根本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有所衝突等等,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作出干預的。
9. 在本案中,本席認為裁判官有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給予絕對比重。本席亦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斷理由有任何出錯之處。
10. 故此,就這宗上訴而言,本席認為有關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因此駁回上訴人就這宗上訴案件的定罪上訴。
HCMA 55/2017
11. 裁判官在這宗案件的裁斷陳述書中對有關條例作出詳細分析,並指,由於不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曾把一罐燕麥片倒在街道上,故該行為已構成控罪中所指的「棄置」作為。另外,裁判官又指,由於倒在街道上的燕麥片是相當可能構成妨擾的物質,故亦符合規例中所指的「扔棄物」。
12.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有這樣的分析:
「22. …她把整罐燕麥片倒出公眾地方,餵飼雀鳥,那一刻,已經構成有關罪行。本席認為,被告相信那些雀鳥會吃掉她倒出的燕麥片,並不構成辯解。」
換言之,雖然上訴人在審訊時指雀鳥會將倒出的燕麥片全部吃掉,但裁判官裁定這並非重點,亦不構成任何辯解。
13.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正確,有關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HCMA 70/2017
14. 同樣,裁判官在這宗上訴案件的裁斷陳述書中指,根據不爭議的案中事實(即上訴人曾把燕麥片撤在公眾地方),這個行為已干犯了「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的控罪。裁判官在作出這裁斷時,並依賴了HKSAR v Skradde Patrick Johannes HCMA 815/2009,2009年12月15日(未經彙編)一案指出,在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東西,均可以被視作為扔棄物。
15.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有關分析是正確的。這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結論
16. 故此,就上訴人提出的這3宗上訴而言,本席全部駁回有關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 ( 彭寶琴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