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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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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HKCFI 490-CH-2018-03-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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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0/2017

[2018] HKCFI 4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208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汪日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31日
判案日期 :2018年3月9日

判案書

 

1.  去年10月27 日,裁判官朱仲強裁定上訴人一項「違反紅色交通燈的指示」罪名成立[1],罰款 $600,他不服定罪上訴。

2.  根據控方證供,去年3月6日早上約11時20分,警員3317(控方證人)駕駛警方私家車沿元洲街左2線西行近九江街,距交通燈約15米停定,當時是紅色交通燈號。這時他見左1線上訴人踏著單車,沒有停下,駛過紅燈後轉左入九江街,單車約時速10公里。警員在安全情況下,駛過紅燈,駛入九江街截停上訴人。

3.  上訴人盤問時向警員指出他沒有衝紅燈,如果他以10 公里轉入九江街,警員不可能追上他。不過,他選擇不作供,也沒有辯方證人。

裁斷理由

4.  裁判官指出警員有交通違例紀錄,所以特別小心衡量他的證供。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交通違例紀錄,而且是單對單的情況,所以會特別小心。

5.  裁判官指警員的證供非常清晰明確,直接了當,盤問也沒有動搖,接受他誠實可靠。

6.  裁判官接受警員所講,他駛過紅燈追截上訴人,所以轉入九江街後已緊貼上訴人,一直看到上訴人踏著單車。加上當時只有一部單車在現場行駛,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準確,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  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甲) 上訴人指他聽覺有問題,原審時聽不清楚證供。

(a) 本席聽過原審的錄音,開審初段當裁判官解釋程序時,上訴人表示聽覺有問題,裁判官隨即安排助聽器給他。

(b) 根據錄音,上訴人戴上助聽器後表示清楚聽到法庭中的對話,完全滿意安排。

乙) 上訴人指出若他以時速10公里駛入九江街,警員不可能追得上他。

(a) 這點在原審時裁判官已考慮過,裁判官接受警員轉入九江街追截時也是駛過紅燈,所以才能成功截停上訴人。

(b) 裁判官也接受警員所講,當時是在安全情況下駛過紅燈的,沒有造成危險。

丙) 上訴人指他沒有衝紅燈,是警員虛構。

(a) 裁判官知道這是單對單的情況,提醒自己衡量證供時要特別小心,本席認為做法合理。

(b) 裁判官親自看到警員作供的表現,他相信警員並無不妥,本席不會輕易干預。

結論

8.  綜觀本案證據,裁判官接受警員所講,上訴人違反交通燈號駛過紅燈。本席認為定罪穩妥,所以駁回上訴。

( 李瀚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韻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 第 18條及第6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