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健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2018] HKCFI 150-CH-2018-0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健

HTML content

HCMA 573/2017
[2018] HKCFI 1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7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460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李文健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2018年1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18年1月4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他初時否認控罪,在審訊的第一天,當第一控方證人梁女士 (即是控罪所指財產的物主) 作供完畢之後,上訴人才承認控罪,上訴人同意控方案情之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七個月零三個星期。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在原審時,上訴人是案中的第一被告人,案件亦涉及缺席聆訊的第二被告人。

控方案情

3.  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一名叫做「金毛」的男子,與梁女士的店舖 (「該店舖」) 有糾紛,他出價1,000元為報酬,找人向該店舖潑漆油,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人答應金毛的要求,找來上訴人行事。根據三人的協議,在案發當日,上訴人拿著一個承載油漆的膠袋擲向該店舖的正門,令油漆四濺,梁女士的丈夫及另一名證人把上訴人截停,交給警方。

判刑理由

4.  上訴人現年42歲,他經營清潔公司,他有九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並不相同。在求情時,上訴人說他沒有收取任何金錢去犯案,他只是出於為朋友出氣的心態去犯案,他亦指自己患糖尿病,希望裁判官能給他一次機會,重新做人。

5.  裁判官認為本案罪行嚴重,上訴人參與協議,與其他人預謀犯案,上訴人負責執行協議,導致該店舖受財物損失。裁判官採納1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上訴人在開審之後才認罪,但他亦有與警方合作,在警誡下作出招認,所以給予上訴人百分之二十的刑期扣減;再考慮到上訴人有賠償店東的意願,裁判官把刑期下調至七個月零三個星期。

上訴理據

6.  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提出以下的上訴理據:

(一) 「金毛」沒有出席聆訊;

(二) 上訴人未能及時和律師商討警方審訊前給他的文件;

(三) 該店舖的位置與上訴人被捕位置有出入;

(四) 他認罪,但沒有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及

(五) 他沒有同類罪行的定罪紀錄。

7.  答辯人反對上訴人的申請。

本席意見

8.  上訴人是針對他的判刑提出上訴,所以頭三點的理據與本案的判處上訴並無關連。上訴人是在控方第一證人作供之後決定改變答辯,他明確承認控罪,並同意控方案情,所以他的認罪答辯是毫不含糊的。

9.  就量刑起點問題,串謀損壞財物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答辯人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達昌及另一人案 (CACC 28/2010),在該案中,兩名被告人在一間餐廳三間分店內淋紅油,在審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各被判入獄4年。當然,梁達昌案涉及三間店舖,淋紅油的過程濺到一名廚師的身體和雙眼,案情是比本案嚴重。不過本席亦同意答辯人的論點,在本案,上訴人明顯地是為了令該店舖的東主及舖內的人士受驚,屬猖獗及公然漠視法紀之行為。雖然上訴人沒有同類罪行的定罪紀錄,但是誠如答辯人指出,上訴人過往有九次定罪紀錄,涉及十五項控罪,他已多次被判監禁,這紀錄顯示了上訴人守法意念薄弱,本席同意以本案的嚴重性而言,即使上訴人沒有前科,即時監禁也是本案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10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絕不為過。

10.  上訴人投訴他沒有獲得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本席必須指出,上訴人是在第一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之後才改口認罪,在這樣遲的階段才認罪的被告人,一向也不能夠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11.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文南案 ([2016] 5 HKLRD 1),這案例定下新的判刑指引,一名被告人在案件排期審訊之後至開審前期間認罪,也只可以得到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刑期扣減。換句話說,即使在排期之後,被告人瞬即認罪,他也只可以得到接近百分之二十五的認罪扣減;如果他是在剛剛開審之前認罪,也只應該得到百分之二十的認罪扣減。

12.  上訴人是在2017年8月29日第一次進行答辯聆訊,並且表示不認罪,因此案件才押後至2017年10月12日進行審訊,第一控方證人梁女士因此要出庭作證,在她作供完畢之後,上訴人才認罪。在這情況之下,裁判官仍然給予上訴人百分之二十的認罪扣減,甚至因為上訴人只是「表示」願意賠償,便再多減一個星期,裁判官的做法已屬非常寬大。

13.  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上訴人的判刑並非過重,裁判官給予的扣減更屬寬大,因此駁回上訴申請。

 ( 彭中屏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