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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THANH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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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30-CH-2017-03-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THANH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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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60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17年第4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NGUYEN THANH HAI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7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17年3月2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詹俊祺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1]。即一個膠袋載有1.14克結晶體,內含1.1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2.  原審裁判官在索取了戒毒所報告之後,判處上訴人7個月的監禁。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給予了三分之一的扣減。再因為被告人是外籍人士,所以再扣減1個月,最後達致7個月的監禁刑期。

3.  原審裁判官在釐定量刑起點之前,已經考慮就「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刑的相關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莫祖迪[2]一案,而在該案之中,上訴法庭認為就著一個真正用家,通常管有數量的危險藥物,量刑基準應該介乎12至18個月的監禁之間。但亦正如主控官所指出,法庭亦可以因為牽涉毒品的數量輕微而酌情減少量刑起點。

4.  上訴人現在42歲,他的其他家人都在越南。2013年上訴人非法到達香港,之後申請難民庇護。每個月亦靠香港政府支出的援助維生。上訴人在他的上訴通知書裡沒有具體說明其上訴理據,而只概括地說判刑太重。而今日在聆訊,上訴人亦只概括地說希望法庭可以將刑期再扣減。上訴人亦說當時是因為他生瘡,所以希望就著食「冰」來減輕痛楚。但這個說法和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原審裁判官席前陳詞的時候所說的上訴人吸食「冰」毒的理由不同。上訴人當時說他因為和女朋友分手,所以覺得抑鬱而服用「冰」毒。

5.  在這上訴裡,法庭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判刑的時候有沒有犯上原則性的錯誤,和最後的判刑是否明顯過重。在這件案件,原審裁判官已經考慮了相關的案例,亦沒有因為上訴人是一個等候申請難民庇護的身分逗留香港期間犯案這一個因素而作出加刑。

6.  而裁判官亦因為上訴人他並非香港居住的人士而額外給予了上訴人減刑,正如主控官所說,案例顯示其實這並非減刑因素,所以其實裁判官在達致最後的7個月的刑期裡,已經對上訴人額外寬鬆,法庭看不到原審裁判官犯上了任何錯誤,亦認為最後的7個月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所以裁定上訴人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梁寶琦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 (2)條

[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莫祖迪(Mok Cho Tik)[2001] 1 HKC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