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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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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HKCFI 234-CH-2018-02-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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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15/2017

[2018] HKCFI 2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61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5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張汶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8年1月5日
判案日期:2018年1月5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2018年2月7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4.44 克氯 胺 酮。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惠德(簡稱裁判官)[2] 判他入獄兩年。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考慮過陳詞後,駁回判刑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2.  去年9月12日下午6時許,警員在青衣長青巴士總站附近截查上訴人,在他的左前褲袋搜出涉案氯胺酮。上訴人承認替阿星送毒品到青衣,可得 $1,000報酬。

3.  上訴人求情時指出他原本是職業司機,月入約 $10,000,但已失業兩年,須供養年老父母。他有15次犯罪紀錄,其中13 次藏毒,2013年更因販毒判監4年零8個月。

4.  裁判官考慮了以上背景和涉案氯胺酮的份量,以3 年為量刑起點,給予上訴人3份1認罪扣減,判他入獄兩年。

5.  上訴人在書面理由中指判刑過重,他與警方合作,盡快認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遵守保釋條件。他指原審時當值律師沒有提及這些情況,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以致判刑過重,希望本庭考慮。

6.  綜觀判刑理由,裁判官充分掌握案情和求情理由,給予上訴人3份1刑期扣減相當合理。這扣減幅度其實已包括態度合作和沒有浪費時間等因素,除非有特別原因,才會另外減刑。

7.  答辯人代表程慧明高級檢控官指出,若依許守城 案,純以數學方式計算,刑期起點高了約兩個多月。不過,她指出上訴人案底纍纍,大部份跟毒品有關,而且剛於2013年因販毒罪判監4年多,裁判官沒有因此而加刑已很寬大,本席同意程慧明高級檢控官的論點。

8.  其次,量刑時裁判官有一定酌情權,在指引範圍內因應情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以本案而言,雖然裁判官沒有解釋清楚,但本席認為判刑沒有超出指引範圍,並非明顯過重。現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 李瀚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條

[2] 當時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