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IP CREDIT LTD v. TANG CHE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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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11/2017
[2019] HKCFI 7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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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HONIP CREDIT LIMITED | |
| 及 | ||
| 被告人 | TANG CHE CHEUNG | |
| 及 | ||
| 申請人 | 鄭增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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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定國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9年3月1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3月20日 |
判決書
1. 在2018年8月24日,原告人根據按揭契約,因被告人未能清還欠款獲法庭頒令,可取得元朗教育路38號豐興樓4 字樓F 室的管有權。
2. 在2019年1月21日,執達主任發出“給佔用人遷出通知書”。
3. 在2019年1月25日,申請人鄭增雄先生提出傳票申請,反對原告人執行收樓令。
4. 在2019年1月30日,聆案官拒絕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判決,因而提出本上訴。
5. 申請人原先要求法庭暫緩執行收樓令3個月,原因是他是該物業的租客,他不希望遷出,而他的一位朋友已答應買下該物業並繼續租給他,但原告人拒絕,故此他希望爭取多一點時間與原告人相討。在法律上,原告人有權決定何時及在甚麼條件下出售該物業。
6. 無論如何,在上訴聆訊時,申請人改變立場,表示願意遷出該物業,但他提出以下要求,首先,他認為應獲得賠償約港幣50 萬元的裝修費。但在法律上,原告人沒有責任承擔這些費用,申請人追討的對象應是被告人。
7. 其次,申請人要求給予他1個半月的時間遷出該物業,因他需時另覓地方租用及安排搬遷私人物品。原告人律師表示最多可考慮給予申請人1個月的時間,他強調申請人十分晚才介入本訴訟,延誤了原告人執行收樓令。
8. 雙方的差距只是兩週的時間。既然申請人已答應遷出,給予他1個半月時間作相關安排並非不合理。再者,給予他額外兩星期亦看不出會對原告人帶來甚麼實際的損害。
9.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雖然決定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但同時行使酌情權,暫緩收樓令至本判決書起計1個半月。
10. 原告人律師申請訟費。雖然上訴人的上訴失敗,但成功爭取暫緩執行收樓令。本席決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 林定國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 原告人: | 由陳錦全,黎永康律師事務所的莊善慶律師代表 |
|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