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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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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CA 349-CH-2019-03-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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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40/2018

[2019] HKCA 3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4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57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TONG Wai choi (唐偉才) (D7)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9年3月20日
判案日期:2019年3月20日

判案書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立。

2.  申請人是一名受聘於某物流公司的中港司機。公司以“實報實銷”形式補回司機在大陸夜宿酒店的費用。控方指他有41次以假酒店單據向公司申領有關的宿費。

3.  申請人不服定罪,希望取得上訴的許可。

4.  申請人向法庭存檔了一份篇幅不短的文件,內容對定罪提出種種的不滿。不過,正如我在庭上向他解釋,問題的核心並不在公司的某前線管理人員“阿Ben”是否有清楚解釋,公司的制度是“實報實銷”而非單純發放“津貼”。事實上,證據顯示,“阿Ben”可能對申請人及其他司機說過,只要有單據,他便會把定額320元的費用照批如儀,其他一概不理,但這實非事情的關鍵。

5.  事情的關鍵是,就算公司真沒有多解釋“實報實銷”的概念,又或概念被“阿Ben”有意無意地曲解,但申請人始終無法解釋為何公司上下所有人都知道要憑酒店單據才能領回宿費。在有單才能領錢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會知道那是“實報實銷”制。在同一個前提下,申請人及其他司機不但沒有住宿酒店,對申請人個人而言他更連身在大陸也不是(這點有41次出入境紀錄證明),所以他也明知自己提供的單據是假的。在這個情況之下,原審法官裁定他‘詐騙’,是無可批評的。

6.  申請人堅稱,那是所有司機的一貫做法,他只是掉進了公司的陷阱,甚或誤墮法網,但這些說法在法律上卻不能構成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因此,我拒絕對申請人批出有關的上訴許可。

7.  由於申請人被判社會服務120小時而非判刑,我沒有向他作出《刑事程序條例》第83W有關扣時的命令。

8.  申請人在庭上確認他會撤回就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我要求他在我退庭後填寫表格7以作正式紀錄。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連普禧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