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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子熙又名曾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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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CA 307-CH-2019-03-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子熙又名曾佳源

HTML content

CACC 180/2018

[2019] HKCA 3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893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TSANG TSZ HEI also known as 
 TSANG KAI YUEN (D2) 
 (曾子熙又名曾佳源)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9年3月8日
判案日期:2019年3月8日

判案書

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他和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成立。申請人被判即時入獄28個月。申請人希望取得許可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不過,申請人就定罪的申請,其實已經在庭面撤回。理由是,正如我向申請人指出,他在原審訊的盤問已承認知道第一被告進入有關地盤是拿取值錢的東西去別處變賣,此外申請人在警誡之下又作出了承認,所以根本沒有上訴理由。至於判刑,申請人提出的,只是希望可以減刑二、三個月,不過又正如我向他指出,原審法官因申請人只是把風而把他判囚28個月,已是對他寬待,所以亦看不到申請人有任何合理可爭辯的基礎去就判刑提出上訴。基於以上的原因,我拒絕准許申請人對有關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我同時亦已就「減時」的可能向申請人提出警告。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