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軍榮
HTML content
CACC 201/2018
[2019] HKCA 4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0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9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對 | ||
| 申請人 | 李軍榮(LI JUNRON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
| 聆訊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判 案 書
1. 申請人(李軍榮)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縱火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2年6個月。她承認的另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則獲判無條件釋放。
2. 申請人不服“縱火罪”的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3. 控方指申請人是因為欠租而被二房東逼遷,故放火燃燒房內的雜物洩憤。
4. 原審法官不接納控方的立場,並裁定申請人只是為了清理空置單位客廳中的垃圾而愚蠢地直接點火焚燒雜物,引發火警。原審法官的裁決是對申請人極為有利的。
5. 申請人在多層住宅大廈的一單位內的房間放火燃燒垃圾是極為魯莽及不負責任的行為。起火後,申請人更不理後果而選擇在梯間徘徊,令火勢一發不可收拾。事件導致有人嚴重被燒傷及要留院10天,亦導致約20萬元的財物損毀。
6. 本席亦不能忽視申請人的不當行為令消防處要出動8輛消防車及2輛救護車到現場救火及搶救被困的住客和疏散其他住客。
7. 法庭多次強調香港人煙稠密,突發火災可以造成極為嚴重的人命傷亡及/或財物損失。在多層住宅大廈發生的火災可能會造成的後果更是難以想像。
8. 本席認為申請人被判的2年6個月刑期不但絕非明顯過重,更屬輕判。
9. 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沒有可爭拗的地方,更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 (楊振權) | |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