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CA 940-CH-2019-08-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祖榮
HTML content
CACC 265/2018
[2019] HKCA 9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6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76號)
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對 | ||
| 申請人 | YIP CHO WING (葉祖榮) | |
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
| 聆訊日期: | 2019年8月15日 |
| 判案日期: | 2019年8月15日 |
判案書
1. 這是申請人第二度申請保釋在外等候上訴。他的首次申請被楊振權副庭長拒絕。
2. 申請人也曾被我拒絕發出許可讓他就定罪提出上訴。而今天的申請,就是基於他重新申請上訴時所提出的新上訴理由。
3. 不過,正如我在庭上與申請人逐一分析,這些理據全部和事實的認定有關。申請人批評原審法官只靠推論,亦未能指出這些推論有何不當之處。
4. 我認為,根據所有證據,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有‘勒索’的意圖,是合理和無可批評的。申請人強調他在電郵裡只是‘建議’ 所屬機構給錢、並不認真,則無法令人信服。
5. 申請人也說,他希望保釋外出,是要見肯幫助他的議員及親身為上訴作準備。他甚至說,他才剛決定聘用律師,所以要押後明年一月進行的上訴。
6. 然而,議員可以探囚,而申請人在聘用律師的事上有延誤則不能打亂案件的排期,否則有損公眾利益。
7. 基於以上的理由,我拒絕申請人保釋外出,亦拒絕押後他已定出日期的上訴。
| ( 彭偉昌 )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