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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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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CA 1349-CH-2019-1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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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10/2018

[2019] HKCA 13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1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黃國建(WONG KWOK K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2019年1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19年11月29日

判 案 書


1.  申請人(黃國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2018年9月12日,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兩項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於2019年10月24日已放棄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故本席無需處理刑期。

2.  本席不打算覆述案件的背景及有關的犯罪行為,但本席要強調案件全屬事實裁決。受害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他的證供有缺點絕不為奇,而陪審團亦必然知悉該些缺點。陪審團有權接納受害人(X)針對申請人的證供,而該些證供亦支持針對申請人的兩項控罪。

3.  在案發後極短時間,X有向涉案的院舍社工作出投訴,而閉路電視片段亦支持X對申請人的指控,申請人指時間上有嚴重的分歧的說法並非真確。

4.  本席亦有詳細考慮過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指引是全面、正確、充分和公正的。

5.  申請人就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的指引作出的投訴沒有可爭拗的基礎支持,亦不會影響定罪的穩妥性。

6.  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之處,更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