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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INTAN DWI NOPITAS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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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19] HKCA 1312-CH-2019-11-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INTAN DWI NOPITASARI

HTML content

CACC 328/2018

[2019] HKCA 13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2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INTAN Dwi Nopitasar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2019年11月21日
判案日期:2019年11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9年11月28日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31日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下稱主審法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同日,主審法官經聽取求情事項後判處申請人四年半監禁。

2.  申請人聲稱其判刑過重,於2018年11月13日提交相關表格Form XI,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  申請人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19年4月11 日被單一法官(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在聆訊後拒絕。

4.  申請人於2019年4月18日更新其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並於2019年6月17日收到申請人就有關申請的書面陳詞。

判刑基礎

5.  涉及申請人的本案控罪是指她於2017年11月17日晚上,在一單位內被截查。她當時身穿的胸圍內藏有內含6.24 克冰毒的6.25克晶狀固體。毒品的估計市值約為$2500港元。

6.  申請人於判刑時31歲。原審法官得悉申請人在2015年曾干犯「唆使別人作不道德目的」及「違反逗留條件」共三項控罪,被判監兩個月。另外,原審法官獲告知申請人未婚,是一名酷刑聲請者,俗稱「表格8」的持有人。她當時育有一名只有約一歲的女兒。

7.  原審法官指出,就販運冰毒而言,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譚伊真[2014]3 HKLRD 691 一案已定下判刑指引。販運10克或以下的冰毒,應判處三至七年監禁。由於本案涉及6.24克冰毒,原審法官認為應可判處五年或以上監禁。另外,基於申請人是「表格8」持有人,上訴法庭亦已指出此為加刑因素。然而,原審法官經考慮申請人的背景,尤其是她育有一名非常年幼的女兒,而且申請人於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因而節省了不少審訊時間及資源,再加上申請人過往沒有與本案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最終採納四年半監禁。[1]

上訴理由

8.  申請人在這次更新申請中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與她之前存檔法庭的上訴理由相同。簡而言之,申請人仍依賴其年幼女兒為求情因素,希望獲得減刑。

考慮

9.  本案涉及6.24克冰毒,若依據相關判刑指引,審訊後被定罪的刑期應為五年半監禁。況且,申請人在犯案時是「表格8」持有人,法庭理應可將刑期向上調高六個月[2],即總共判處六年監禁。

10.  由此可見,本案的四年半監禁已是對申請人極為寬大的處理。當中亦已考慮申請人育有一名年幼女兒及其他相關事項。因此,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可謂毫無基礎支持。

結論

11.  基於以上所述,本庭拒絕申請人針對其刑罰提出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朱芬齡)(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上訴宗卷第13頁I-L

[2]  HKSAR v Ali Saif [2018] 6 HKC 19

[2019] HKCA 457-CH-2019-04-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INTAN DWI NOPITASARI

HTML content

CACC 328/2018

[2019] HKCA 4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2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INTAN DWI NOPITASAR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19年4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19年4月11日

判案書

1. 申請人(Intan Dwi Nopitasari)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及被判處入獄4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2.  申請人指有關判刑過重,而她有一名年幼女兒要照顧,因此要求法庭削減她的刑期。

3.  涉案毒品是6.25克晶狀固體,內含6.24克“冰毒”。

4.  就販毒罪行,上訴法庭根據毒品的性質和分量定下明確的判刑指引。根據有關判例,販運10克以內“冰毒”,量刑基準是3-7年監禁。

5.  以6.24克“冰毒”而言,原審法官採納的4年6個月刑期已屬寬鬆。原審法官採納較寬鬆的判刑的原因之一是申請人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了審訊所需時間。原審法官亦有考慮申請人提出其他的減刑因素。

6.  申請人被判的4年6個月監禁,絕非明顯過重。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可爭拗之處,更沒有成功機會。

7.  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