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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VAN H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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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CA 1058-CH-2019-09-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VAN H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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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76/2018

[2019] HKCA 10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7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NGUYEN Van Ho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2019年9月17日
判案日期:2019年9月17日

判 案 書

背景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7年。涉案毒品為內含10.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10.4克晶狀固體。

2.  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在今早聆訊時,申請人卻改口說現承認控罪,並希望因此獲得認罪的刑期扣減。就此陳述,法庭多次向申請人解釋這次聆訊並非為再次答辯的機會,但申請人仍只不斷重覆他希望於這次聆訊承認控罪。有見及此,法庭向申請人指出,如申請人選擇放棄上訴,法庭會作出相應處理;而如果申請人繼續上訴,法庭則會以申請人於書面提出的上訴理由為準。最終,申請人並沒有表示放棄上訴。

上訴理由

3.  就定罪而言,申請人的書面上訴理由是他並非販運涉案毒品,毒品只是供他自用。至於刑期的上訴理由,申請人則指7年監禁判刑過高。

考慮

4.  雖然申請人在審訊作供時聲稱他在港有其他親人每月給予他經濟援助,但這點被原審法官拒納。故此,原審法官在作出裁決時,表示經考慮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即申請人是一名從越南到港的酷刑聲請者,每月只有港幣$3,240的津貼,其中只有$240是以現金方式發放,而涉案毒品的市值約為$4,000多港元,故指出申請人沒有經濟能力管有有關毒品作為自用。其次,原審法官認為販運這些毒品可以為申請人帶來金錢上的利益,申請人因此有動機犯案。另外,被捕當晚,申請人是被發現在一處遠離他住所的地方管有涉案毒品,而且毒品分兩包包裝,故原審法官最終達至唯一不可拒抗的推論指申請人確是販運涉案毒品。事實上,申請人現時的態度是他當時確在販運涉案毒品,可見原審法官的有罪裁斷絕對正確。

5.  綜觀原審法官的分析及考慮,並無任何可詬病之處。因此,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根本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據支持。

6.  關於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涉案的毒品為10.3克的冰毒,以相關判刑指引考慮,原審法官採納的7年量刑基準是正確的。另外,由於申請人犯案時為「表格8」持有者,根據相關案例,原審法官實應將量刑基準往上調高。然而,由於7 年的監禁已是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故此原審法官並沒有再進一步將刑期調高。本案的判刑不但並非明顯過重,反而可說是對申請人的寬大處理。

結論

7.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拒絕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8.  本席現提醒申請人,他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其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支持的話,則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的刑期。換言之,申請人最終可能需要被扣押更長的日子。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