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炳基 對 畢天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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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92/2018
[2019] HKCA 5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8 年第 592 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8年第5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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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LAU PING KEE (劉炳基) | |
| 與 | ||
| 呈請人 | BUT TIN HING (畢天慶) and TANG, SUNG SHAN DAVID (鄧崇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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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聆訊日期: | 2019 年 5 月 3 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 年 5 月 7 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案情
1.1 2017年5月22日,鄺聆案官命令劉炳基(‘債務人’)在HCA 508/2016一案支付呈請人訟費。2017年9月11日,鄺聆案官評核該訟費為HK$260,000。
1.2 呈請人就該評核訟費提交「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支付該款項。由於債務人沒有履行要求,呈請人於2018 年9月21日提交破產呈請,要求法庭對債務人頒發破產命令。
1.3 破產呈請定於2018年11月21日進行聆訊。債務人在2018年11月15日提交誓章,申請將聆訊延期。2018 年11月21日,歐陽聆訊官將聆訊日期押後至2018年11月26 日。之後債務人在2018年11月23日提交誓章,再次申請將聆訊延期,原因如下:
「1. 本人自2018年11月7日已不在香港,由於本人年時已高,身體出現不適,並跟隨醫生建議本人暫時不適合坐飛機返港。(附上2018年11月19日的醫生証明書共3頁)
2. 本人有意申請個人自願安排(IVA)作出償還債務的安排並發信給C.L. Chow & Macksion Chan, Solicitors表明意向,希望本人在身體許可的情況下馬上回港處理個人自願安排(IVA) 。(附上於2018 年11月22日發給C.L. Chow & Macksion Chan, Solicitors的信件)
3. 由於本人未能在2018年11月26日及時回港,而且很多大律師都未有足夠時間先了解案件及翻閱文件,所以未能在兩天內找到合適的大律師幫忙處理2018年11月26日的聆訊,現希望法官能批准本人朋友林家敏女士(身份証號: Z301013(A))代本人出席2018年11月26日之聆訊。(附上本人授權書一封)
本人是非常有誠意去處理這筆債項,所以希望法官能給予多點時間本人去安排處理,實屬萬分感激。」
1.4 2018年11月26日,債務人缺席,由一名林家敏女士代表他出席聆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拒絕將聆訊延期及向債務人頒發破產命令。債務人就該命令現提出上訴。債務人的「上訴通知書」依賴兩項上訴理由:
1) 由於歐陽桂如法官之判決未有考慮到本人身體不適及身在法國未能出席2018年11月26日之聆訊已作出不合理之判決。
2) 本人非常有盛意去處理此案債款,由於本人需要時間向朋友借款或了解是否符合個人自願安排(IVA)作出償還債務,但歐陽桂如法官也未有考慮這點給與本人多點時間去處理。
1.5 債務人在其2019年4月8日提交的陳詞綱要重複其2018年11月23日申請將聆訊延期的三個理由。該陳詞綱要亦說:
「由於歐陽桂如法官未有考慮到本人身體狀況及身在法國路程太長未能及時回港,而且本人已安排友人代表出席,這代表本人是非常有盛意處理以上債項,但歐陽桂如法官未有考慮以上原因批准本人延期,並作出裁決,這對本人是非常不公平,希望法官能再次考慮以上原因批准本人上訴得直」
II. 本庭意見
2.1 本庭駁回上訴,原因如下:歐陽法官拒絕將破產呈請聆訊延期及頒發破產命令是行使酌情權。除非她是錯誤行使這權力,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輕易推翻有關命令。在本案,本庭看不到任何錯誤行使酌情權的情況。債務人未能顯示該債務可以在合理的期間內清還。債務人的誓章只是籠統說他有意申請個人自願安排償還債務,但沒有給予確實還債的時間表。另外,債務人沒有履行「法定要求償債書」亦是不爭的事實。歐陽法官的裁決是正確無誤的。
2.2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上訴及命令債務人支付呈請人本上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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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淑馨) | (張澤祐) | (袁家寧)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
| 債務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呈請人: | 由周卓立、陳啟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轉聘周浩衍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