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陳、陳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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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69/2018
[2019] HKCA 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8年第16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家事雜項案件2018年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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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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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19年2月2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4月12日 |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在2018年11月15日提出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在該申請中她針對的判決是家事法庭法官翁喬奇在2018年10月29日在FCMP 192/2018一案拒絕就2018年10月8日將案件無限期押後的命令給予上訴許可。
2. 鑑於申請人沒按《實務指示4.1》呈交申請文件册, 在2018年11月22日民事司法常務官指示申請人須於2018年12月10日前呈交申請文件册。
3. 申請人沒有按民事司法常務官的指示行事,在2018年12月12日民事司法常務官再次指示申請人須於2018年12月28日前呈交申請文件册。
4. 她再次沒有遵行民事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因此,在2019年1月7日法庭頒下一項「限時履行指明事項」命令, 内容如下:
「 除非申請人於2019年1月15日下午4時前按 《實務指示4.1 》 第8段的要求向法庭呈交2套申請文件冊, 否則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將隨即被撤銷。」
5. 申請人依然沒有呈交申請文件册,所以按照「限時履行指明事項」命令她2018年11月15日傳票的申請在2019年1月15日被自動撤銷。
6. 在2019年2月11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 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她上訴至終審法院。她並且在2019年2月25日呈交她的陳詞綱要。本庭已閱讀這些文件。
7. 她又在2019年2月21日的信件要求法庭開庭審理。
8. 按《實務指示2.1 》第3段,本庭認為提出動議通知書可以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審理。 本庭也看不到本案及申請人的情況有甚麼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口頭聆訊。所以本庭決定按《實務指示2.1 》下的書面程序審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9. 終審法院的上訴不是貿然容讓訴訟人上訴的渠道, 訴訟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要求, 法庭才可考慮給予上訴許可。該條例規定:
「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 申請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1. 申請人未有在她的陳詞就第 22(1)(b) 條的準則說明她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理由。
12. 再者,正如翁喬奇法官在2018年10月29日的判決理由所說,FCMP 192/2018一案實質為FCMP 136/2018的重覆訴訟。申請人針對FCMP 136/2018的上訴許可申請已於2019年3月11日在CAMP 145/2018案中被上訴庭撤銷,上訴庭在該判案書 [2019] HKCA 277內詳細解釋申請人的委任監護人申請在法理上不可能成功。所以,FCMP 192/2018也不可能有任何成功機會。申請人就翁喬奇法官2018年10月8日將案件無限期押後的命令提出的上訴也沒有實際的意義, 法庭沒有可能給予上訴許可。
13. 考慮過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陳詞後,本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申請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要求,以致可以獲批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
14. 本庭頒令撤銷2019年2月11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19年2月26日存檔的傳票。
| (林文瀚) | (朱芬齡) | (潘兆初) |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 上訴法庭副庭長 | 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