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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Case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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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DC 1206-CH-2020-12-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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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9/2018

[2020] HKDC 1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0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萍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2020年12月22日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翟子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嫺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雨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訟費申請判決理由書(內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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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訟費

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審訊後,她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販運罪包含的管有危險藥物罪亦不成立,因本席對上庭作供的幾位警務人員的證供存疑。

2.  在2019年9月16日宣佈審訊結果後,本席問雙方有沒有其他事項需要處理,辯方大律師說沒有,本席便退庭。

3.  一年多後(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的事務律師來信申索審訊勝訴訟費。律師在2020年10月27日的信中解釋,他們在2019年9月16日沒注意到被告人向法律援助署繳交了HK$6,016‘legal aid contribution’,而他們當時也沒收到被告人指示要索回這項費用。

書面陳述

4.  關於辯方延遲申索訟費,本席指示雙方作商討。雙方商討不成後,作出以下書面陳述;沒任何一方要求法庭開庭聆訊。

辯方

5.  辯方指被告人的脫罪不是技術性,她沒有自招嫌疑或作出任何言行令控方的證據看來比實際的更強,所以被告人應得審訊勝訴訟費。

6.  律師指這項訟費申請雖有延誤,但無任何一方因而遭受額外費用負擔。

控方

7.  控方回應說若辯方在2019年9月16日法庭宣佈審訊結果後,曾表明不申索訟費及法庭當時已宣佈不作任何訟費命令,那麼根據完備規則(the Perfection Rule),法庭便無權處理辯方現在提出的申請。

8.  控方又說即使當日情況並非這樣,但法庭:—

…宣讀判決,及完成處理所有與本案相關的事宜,標誌著本案的審訊已經完結。及後在上訴期限內並雙方並沒有任何上訴,本案的所有司法程序可謂正式告一段落,事隔逾一年後,法庭職分已完(functus officio),並不能再就訟費作出決定。[見控方2020年11月18日書面陳詞第6段]

辯方進一步陳述

9.  辯方律師在2020年11月20日回應,指法庭從未處理訟費事宜,因此未算完責。律師說法庭現在仍有權處理被告人的訟費申請,並無法律禁止被告人在獲判無罪一年後延遲申請。

決定

10.  本席在2019年9月16日宣佈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後,只問雙方還有沒有其他事項要處理。本席不是特別問辯方有沒有訟費申請。辯方大律師當時回應「沒有」,不代表她表明了被告人不作訟費申請。

11.  現在一年多後,辯方律師來信說他們當時沒注意到被告人向法律援助署繳交了HK$6,016‘legal aid contribution’,不知被告人要索回。這顯然是辯方律師團隊當時疏忽,沒有了解及問清楚被告人相關情況,法庭不能因此怪罪被告人而剝奪她索回訟費的權利。

12.  控方說法庭現已完責,無權處理訟費申請。這說法不對,法庭完成審訊後宣佈了裁決,但仍未處理訟費,因當時辯方律師忽略了。現在辯方提出,雖有延誤,但並非被告人故意造成,只是律師當時疏忽,現在補回申請,並無對控方造成額外負擔。

13.  被告人的脫罪不是技術性,她沒有自招嫌疑或作出任何言行令控方的證據看來比實際的更強,所以她應得審訊勝訴的訟費。控方沒有爭議訟費數額,本席頒令控方須支付被告人HK$6,016審訊訟費。

14.  由於今次延遲申請純因辯方律師當時的缺失而引起,所以即使控方抗辯失敗,亦不須另付辯方今次申請渉及的費用。

15.  本席頒令控方須支付被告人審訊訟費HK$6,016;至於今次延遲申索訟費所需的費用,則由控辯雙方各自承擔。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