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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Injuries Action2018

劉俊顯 對 劉德強

[2021] HKDC 177-CH-2021-02-23

劉俊顯 對 劉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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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647/2018

[2021] HKDC 1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8年第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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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俊顯原告人

及

 劉德強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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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聆案官麥國昌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20年11月27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21年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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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評估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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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在2019年5月9日,原告人獲頒非正審判決,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損害賠償及訟費。

2.  原告人的前代表律師在2020年8月20日以郵遞方式將聆案官鄭金蓮於2020年7月29日發出的命令送達被告人。

3.  本席接納被告人已獲得是次聆訊的通知。

原告人案情

4.  在2015年4月18日晚上7時10分 ,被告人在屯門渡輪碼頭毆打原告人頭部導致原告人受傷。

5.  事後原告人被送往屯門醫院接受治療。在檢查後,醫院發現原告人的雙眼眼簾出現皮下瘀班;左邊面腫脹及觸痛;左邊面有一約1公分長的裂傷;左耳有一約2公分長的裂傷導致暴露軟骨及左眼眼眶側壁及底部破裂性骨折。然而,他雙眼的視力沒有受損。

6.  原告人的左眼球出現3毫米眼球凹陷,需接受經結膜切口在眼眶底殖入人工骨修補。手術後仍出現左眼球2毫米眼球凹陷。

7.  目前原告人仍間中感到左眼疼痛及不適。

損害賠償評估

一般損害賠償:痛苦、苦楚及生活情趣的喪失

8.  在Cheng Cho Fai v Law Ka Chung, HCPI 1005/2006,判案書日期2008年8月29日案中,原告人受傷後左眼凹陷並且失去視力,原訟庭法官任懿君判給這項目賠償500,000元。

9.  相對於Cheng Cho Fai案,原告人左眼的傷勢及後遺症,尤其是視力方面較為輕微。本席認為本項目適當的賠償額為200,000元。

審訊前的收入及強積金損失

10.  原告人在事發前任職保安員,平均每月收入為9,850元。

11.  由於原告人的受傷和接受治療,他由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21日共獲發25天病假。

12.  因此,原告人這項目的損失為8,618.74元($9,850/30 x 25 = $8,208.33 x 1.05 = $8,618.74)。

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

13.  原告人稱由於雙眼的疼痛及不適,他在勞工市場中受到不利的影響。

14.  有鑒於原告人受傷後的視力沒有受損,本席不接納他的待遇和受聘的機會減低。

15.  因此,本席不認為原告人應獲得這項賠償。

交通費

16.  原告人要求500元交通費賠償。本席予以批准。

補品開支

17.  原告人要求1,000元補品開支賠償。本席予以批准。

利息

18.  一般損害賠償的利息以年利率2%計算,由傳訊令狀發出日期(即2018年3月26日)起計。

19.  而其他賠償利息以年利率4%計算,由事件發生當日(即2015年4月18日)起計。

總結及命令

20.  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210,118.74元及利息,由本判案書日期起計,以法院判定利率計算,至清付為止。

訟費

21.  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包括本評估程序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院評定。

22.  原告人本人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麥國昌 )
 聆案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訟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