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司法書記主任辦公室 [Decision on Lea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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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906/2018
[2018] HKCFI 11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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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羅健信 | |
| 及 | ||
| 建議答辯人 | 司法書記主任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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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於2018年5月24日作出命令:
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予以駁回。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由日期為2018年5月23日的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的通知書及申請人於2018年5月23日所作的誓章可見,申請人在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所尋求的,是針對上訴法庭於2018年5月7日就CACV85/2013所頒佈的判決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已獲充分確立的原則是,司法覆核這個補救方法並不適用於上訴法庭的判決,也不可用於申請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予以駁回。
|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吳小蘭 代行) |
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 ||||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已於2018年05月28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羅健信 | 已於2018年05月28日送交/遞交答辯人/ 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司法書記主任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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