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Bankruptcy Proceedings2018

FTLIFE INSURANCE CO LTD (FORMERLY KNOWN AS “AGEAS INSURANCE CO (ASIA) LTD”) v. HO SUK YUE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DCCJ6452/2019FT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formerly known as “AGEAS INSURANCE CO (ASIA) LTD”) v. HO SUK YUE
[2019] HKCFI 2717-CH-2019-10-23

FTLIFE INSURANCE CO LTD (FORMERLY KNOWN AS “AGEAS INSURANCE CO (ASIA) LTD”) v. HO SUK YUE

HTML content

HCB 6109/2018

[2019] HKCFI 27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8年第61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FT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Ageas Insurance Company (Asia) Limited”)
 

對

答辯人HO SUK YU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文本立資深大律師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判決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判決書

 

1.  正如何大律師陳詞所言,一宗破產呈請只有在債務人不能提出任何真實或真正的爭議 (bona fide dispute) 的情況下才能成功。

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陳靜芬資深大律師在Re Leung Cherng Jiunn HCB 244/2014 (2015年5月21日) 一案判案書第17段已述明此類案件適用的法律原則。

3.  最重要的是,法庭作出破產令的權力,只會在非常清晰的案件裡面行使。若法庭覺得就債務人的法律責任有真正爭議,法庭會撤銷呈請,讓債權人(即呈請人)在普通民事法律程序裡證明自己是真實的債權人。因此,這破產程序是一個簡易程序 (summary proceedings) 。

4.  正如剛才本席與何大律師的討論中指出,我理解何女士在兩份申辯理據裡面,都有提過一位譚女士曾經對她作出過一些陳述。而該等陳述,正如何大律師的撮要所言,是指譚女士有向何女士解釋,說要她簽的是一份五年期合約,只要何女士不辭職,做滿五年,交足每年的生意額,何女士是不需要歸還任何款項的。這是她第一份誓章裡面的說法。

5.  在第二份誓章裡面的說法,是譚女士向何女士說,只要何女士五年內不辭職離開公司,是不需要向公司歸還任何款項。當時譚女士向何女士說,“話到明係獎金”,如何女士能做到公司給予她的指定的目標生意額及做滿五年,就能全數獲得有關獎金。

6.  正如剛才法庭和大律師之間的交流裡面指出,這些陳述若有作出,便會是就何女士要簽署的書面文件內容的失實陳述。正如何大律師在陳詞裡面指出,此等陳述全都是在書面合約簽訂之前作出,所以若事實上有發生此等陳述,它會是在合約前就著一些事實,即書面合約內容,呈請人代表譚女士向何女士作出的失實陳述。

7.  正如剛才討論所述,何大律師亦非常公平地接受,這一事實上的失實陳述,若有作出,就會足夠誘使到何女士去簽這一份書面文件,即英文所說的inducement。如這講法成立,本席的意見是,何女士有一個可爭辯及可以撤銷有關合約的法律原因。

8.  當然,此論點最終是否成功,不是我現在要判定的事情,因為如我剛才在庭上討論所說,能否撤銷書面合約,還要爭拗究竟有沒有可能進行雙方返還。因為在法律上,要撤銷一份合約,要雙方能夠就合約裡面所得利益,或者所作出的犧牲作出返還。但本席的意見是,究竟這份合約能否因為失實陳述撤銷,是一個真正可爭議的論點。

9.  若然這份書面合約能夠撤銷,雙方就要歸還合約下所得之利益。最重要的一點是,有一可爭辯的論點謂:呈請人需要就因為債務人幫它做事之下呈請人所得的利益作出返還。何女士在她誓章裡面亦已經指出,如果要她算定她的勞力究竟為呈請人帶來什麼利益,她認為金額可以超過她已經收到的金額。

10.  無論如何,若此合約撤銷,而雙方要去計算他們於合約裡的犧性或對方所得的利益所值多少的話,這已明顯超越破產程序中的已算定索償 (liquidated demand) 這項要求。換句話說,究竟雙方互相拖欠多少錢,若然要作出進一步算定的話,本席理解 (而何大律師亦接受) 便不會是破產程序中適合處理的事項。

11.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這聲稱的失實陳述若然在事實上有發生,是可以構成法律上真正的爭議。就著事實方面,本席都留意到何大律師有指出,債權人何女士的聲稱只是她一方所言。但我的意見是,此等口頭陳述究竟有否發生,需要審訊才能判定。特別是,被聲稱作出陳述的譚女士沒有作證,而原因是,根據呈請人所講,呈請人與她失去聯繫。

12.  因此我不覺得我可以因為何女士只能依賴她自己宣誓下的證言,來判定她的講法一定在事實上不成立。因此,本席認為此索償不適合以破產形式作出,本席撤銷本破產呈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3.  本席撤銷本破產呈請,並命令就有關破產呈請之訟費, 由呈請人付給債務人。

 (文本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肯尼狄律師行轉聘何淑瑛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