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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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0/2018
[2019] HKCFI 1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5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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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王家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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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
| 聆訊日期: | 2019年4月24日 |
| 判案日期: | 2019年4月24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9年5月16日 |
判案理由書
1. 本案涉及非禮指控。案發當日(2017年6月24日)一班年青男女乘船出海暢遊之後,黃昏時分在西貢碼頭上岸。案中聲稱受害女子,X小姐 ,在遊船河期間曾喝下很多酒而醉倒, 期間亦曾嘔吐。
2. X小姐與本案上訴人認識約兩個月,兩人雖有溝通但並不熟絡。由於X小姐酒醉,有人安排了上訴人及另一男友人負責乘的士順道送她回家。
3. 上訴人攙扶X小姐上的士,兩人坐在後座位而男友人則坐在前乘客位。X小姐當時仍穿着比堅尼泳衣並披上一件外衣,由於感到非常暈眩,於是伏在上訴人的大髀上。
4. 在旅程途中,X小姐感到上訴人伸手入她的比堅尼泳衣摸她右胸 (X小姐形容揸落去),揸了幾分鐘,然後伸手摸其左胸,X小姐說兩次動作加起來幾分鐘。之後上訴人就把手放在X小姐的腰部。
5. 在這大約半小時的士旅程中,X小姐沒有作出任何反抗動作、也沒有出聲表示反對,她解釋自己當時很疲累和暈眩,身體全身無力。到了住所樓下,X小姐自行下車離去,可能曾向對方說聲「再見」。
6. 事後,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俗稱非禮)。案件在觀塘法院裁判官朱仲強席前審理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7. 代表上訴一方的律師提出三個上訴理由:
(1) 裁判官沒有足夠衡量一個酒醉的證人,雖然誠實,但並不可靠;
(2)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8段說:「法庭不接納上訴人之開脫說話為證據,只接受招認之說話作為證據。」裁判官在法律上犯錯,他理應將兩者都接納為證據,由於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他可以對兩者賦予不同的比重;
(3) 在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嚴重不稱職。
8. 上訴人關於理由(一)主要強調當時X小姐酒醉嚴重,其證供可靠性相當成疑。例如X小姐在下車時雖稍為回復清醒,但不等於在車程上也是同等清醒,所以指控上訴人的證供不可靠。
9. 關於X小姐的證供,確實有兩點令本席有所關注:
(1) 她形容被侵犯幾分鐘之久但期間卻沒有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
(2) 若她確實被侵犯幾分鐘而又沒有反對,會否令對方誤會她並不介意有關行為。
10. 答辯人的回應是,就上訴人稱鑒於X小姐在上的士前的酒醉情況,她是否真的能夠清楚記得案發經過及沒有斷片,答辯人指裁判官明顯已考慮了該等情況,涉及的亦是純粹事實的爭議,而就這方面,裁判官於審訊時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在裁斷是有着明顯的優勢。
11.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有交代他如何處理X 小姐沒有作出反對這方面問題,他說:
「法庭認為, 證人X小姐說她醉酒,在的士上雖被侵犯摸胸,無力反抗,其實在她登上的士前, 她要人攙扶才可坐上的士, 而辯方證人黃先生(坐在的士前座的友人),是獨立的證人證明X小姐登上的士前還在嘔,是證明X小姐酒醉程度嚴重,法庭認為,她雖意識到被侵犯,但郁不到,不能反抗是可以理解…………..」(( )內的文字是本席附加的)
12. X小姐作供說她感到對方摸胸長達幾分鐘的時間,換句話說,她在這幾分鐘的時間內是有意識的,但卻沒有做出任何反對的表現。她說當時身體疲累,全身無力;姑且接受她的說法,但當刻她是意識到自己被人侵犯,本席認為至少都可以有力發聲表示不滿或叫對方停止。連發聲都不能,實在令人質疑她當時的意識能力;她說給別人侵犯幾分鐘又是否可以完全照單全收接受為事實呢?因此,本席並不同意裁判官以上較簡單的處理手法。
13.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考慮,若她給人侵犯幾分鐘卻沒有作出反對,這會否有個可能令對方覺得X小姐至少不介意對方的做法?
14.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2段也有處理這個問題,他說:
「法庭留意, X小姐伏在上訴人大髀,是否會令上訴人意會X小姐不反對上訴人摸她胸部,法庭認為,既然正如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說自己與X小姐為普通朋友,冇男女關係, 而上訴人也明知是因為X小姐酒醉而送她回家, 無理由會誤會X小姐同意上訴人摸她胸部。另外,上訴人說自己醉,這是由辯方證人黃先生證實,但黃先生也說上訴人是面部少許紅,情況還是可以的,所以,法庭認為,上訴人不是很醉的。」
15. 裁判官這樣說並沒有問題,但本席認為需要從整體情況來考慮,例如X小姐主動伏在對方的大髀上,對方撫摸其胸部長達幾分鐘而不是瞬間的情況。需知道幾分鐘在本案的情況並非短暫的時間。X小姐在整個的士旅程沒有作出任何反對,下車也向對方説聲再見。從整體來看,這可能性是只有加強而沒有減低的。
16. 由於本席對X小姐的證供有以上兩點的關注,這已足夠把這上訴處理了;本席無需處理另外兩個上訴理由。
17.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定罪不安全和不穩妥,判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一併撤銷。
| ( 沈小民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黎國光律師事務所延聘伍健民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