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觀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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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2/2018
[2018] HKCFI 20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5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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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唐觀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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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
| 聆訊日期: | 2018年8月2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9月5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王證瑜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理賣淫場所」 罪,判處8個月監禁。
2. 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 認罪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上訴時, 他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案情
4. 2018年4月27日上午約11時20分,兩位警員喬裝顧客,到達上海街鴻聯大廈2樓某單位。上訴人招呼兩位警員, 表示能以每位390元,為二人安排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務。接著, 上訴人帶兩位警員分別到了不同房間。稍後,他安排兩名本地性工作者,分別進入兩位警員的房間。
5. 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替涉案單位的顧客安排有償的性服務。
6. 涉案單位面積約1200平方尺,包括大堂和7個房間。 警方在現場檢獲14個未經使用的避孕套和1個色情招牌。
判刑
7.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1次相同紀錄,獲判緩刑仍再犯,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本案涉及兩名性工作者,屬一般規模, 12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基準。由於「認罪」,可獲 ⅓ 刑期扣減, 故判處上訴人8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8.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在收押所與囚友閒談時得知,他們雖有多次相同案底,判處的刑期只有5個月。上訴人亦表示,自己年邁多病,而且71歲大壽將至,希望法庭體恤,讓他趕及回家與親友慶祝。
本席的分析
9. 上訴人下月便71歲,有6次刑事紀錄,其中1次為「管理賣淫場所」[1] 。
10.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 (當時官階)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林詩琪及另一人 [2005] 3 HKLRD 273案表示 [2] :
「 15. 從HKSAR v Lee Tang Yau HCMA 602/2011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招財及另一人 HCMA 531/2003兩件案可見,法庭普遍認同管理賣淫場所的量刑起點為十二個月監禁。本席認為在釐定量刑起點時,裁判官應考慮有關賣淫場所的規模、運作模式、所提供的賣淫活動、場所的面積、僱員的人數、妓女的人數、顧客的數目、所收取的費用、營業利潤與營業額等。一般的賣淫場所僱用不超過五名僱員及不超過十名妓女,管理模式較為簡單。本席認為管理這類賣淫場所的恰當量刑起點是十二個月監禁。裁判官可視乎該賣淫場所的規模與運作模式釐定恰當量刑起點。此外,裁判官亦可考慮其他嚴重情況而提高量刑起點:如所僱用妓女的年紀、 她們是否非法居民、她們可否在香港受僱傭等。協助管理這類賣淫場所的恰當量刑起點可以比管理者為低, 但這視乎他所協助的性質與程度。」 (強調重要性)
杜法官的意見,其後也獲其他法官認同及跟隨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志輝 [2011] 1 HKLRD 68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王滿綠 HCMA 467/2013) 。
11. 本席認為,裁判官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沒有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12. 上訴人抱怨,為何其他「慣犯」囚友獲輕判,這只是他從囚友們聽回來的一面之詞;是否屬實,根本無從稽考。即使屬實,其他人在其他案件的情況必定各有分別。處理本案時,本席只須考慮上訴人的刑罰是否恰當。
13. 上訴人的年紀及健康狀況,他的代表律師求情時已清楚表達[3] ,裁判官亦沒有忽略[4] 。各級別法庭在不同案件已多番強調,一般情況下,年邁、健康欠佳均不構成減刑理由。裁判官沒有額外減免上訴人的刑期,並沒有犯錯,本席無可批評。
14.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來8個月監禁的刑罰。
| ( 林嘉欣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