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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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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CFI 1460-CH-2019-06-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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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5/2018

[2019] HKCFI 14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3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2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錢錦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2019年5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6月27日

判案書


1.  本案涉及不小心駕駛的指控。案發當日 ( 2017年8月28日 ) 下午接近四時,一名的士司機 ( 上訴人 ) 駕駛一部接載了乘客的的士沿着屯門公路鄰近青朗公路支路 ( 九龍方向 ) 左五線行駛,他需要切入左二線才可以進入前往九龍的方向,而他當時正接載乘客前往尖沙咀。

2.  陳先生當時駕駛着一部私家車沿着同一路段的左二線行駛,車速約為每小時70公里。陳先生車上的行車攝錄器把整件事情的經過拍攝下來。

3.  最初上訴人的的士在前方左五線行駛,然後從左五線向着左二線一直橫駛過來,動作一氣呵成,期間並沒有逗留在任何一線上行駛以便觀望從後到來的交通情況。

4.  當的士部份車身進入左二線時,的士車尾與私家車車頭非常接近,少於一米;跟着陳先生按響汽車喇叭並剎車減速,與此同時,的士也減速,兩車差不多停下來。

5.  之後,陳先生在左二線繼續向前行駛,駛過上訴人的的士,然後一直駛去。事後,陳先生向警察交通部作出投訴並把有關的錄影片段交予警方。

6.  上訴人遭到不小心駕駛的檢控。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劉淑嫻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成,罰款$1,800。現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7.  不論在原審或上訴時,上訴人均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亦沒把上訴理由預先通知法庭。

8.  上訴時,上訴人主要提出事件起因是陳先生超速駕駛所致,因為當時他以每小時70公里 ( 該路段時速限制每小時80公里 ) 在陳先生之前約50米的左五線行駛,他確實需要切入左二線出九龍, 但他說切線時亮着指揮燈,有留意後面的交通情況。

9.  當他切入左二線時,當時觀察過後面的交通情況,是有足夠距離容許他切線,但突然間,他發現陳先生的車子從後很快地駛過來,所以打消切線念頭。

10.  上訴人還說陳先生好像是在戲弄他似的,當他慢車時,陳先生亦把車子慢下來;他加速;陳先生亦加速,情況猶如對方與自己平衡駕駛,不讓自己切線一樣。

11.  簡單而言,上訴人指陳先生當時定必是超速,因為他當時以時速每小時70公里行駛,而他在陳先生之前50米,陳先生可以這麼快便駛到他的跟前,他肯定陳先生是超速的。

12.  首先,客觀證據顯示陳先生一直在自己的行車線上行駛 ( 即左二線 ) ,上訴人是需要換線的一方,他有責任看清楚當時路面的交通情況,特別是他打算切入的行車線,究竟後面的交通如何,在確定安全的情況下 ( 即與後來的車子有足夠距離時 ) 才可切線。

13.  當然,上訴人指陳先生當時是加速駕駛上來,以致切線的安全距離突然減少,令他不能切線。罪不在他,而是在上訴人。

14.  不過,本案卻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就是來自陳先生的行車攝錄器,那些畫像非常之清晰,把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拍攝下來,不用爭拗。

15.  從片段所見,當時下着微雨,路面濕滑,上訴人的的士從左五線一直橫駛過來。期間,沒有停留在任何一條行車線上。當到達左二線時 ( 亦即是上訴人打算切線的位置 ) ,分隔左二和左三線之間的行車線,路面開始出現雙白線,而繼續向前行駛,雙白線便會開始擴闊形成影線區。

16.  眾所周知,雙白線是不容許車輛換線的,而車輛亦不能駛進影線區,或許這解釋了為何上訴人會急速地從左五線切入左二線。若他錯失進入第二線的話,他可能需要行駛非常迂迴的路線才能出九龍,他當時載着乘客當然不希望發生這情況,以免被指「兜路」。

17.  毫無疑問,他這樣做完全沒有顧及其他駕駛者的人身安全,若不是陳先生及時剎車避免了兩車碰撞,後果堪虞。

18.  有關的錄影片段除了支持以上所述的情況,亦反駁了上訴人指對方刻意不讓他切線的說法—與他保持差不多速度令上訴人不能進入左二線。事實勝於雄辯,畫面所見完全並非上訴人所描述的那回事。

19.  在把他定罪時,裁判官說 ( 裁斷陳述書第40段 ) :

「本席裁定事件經過如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所述,亦如檔案VID-20171213-WA0000 ( 控方證物P.4 ) 內的片段所示,被告人駕駛的士由左五線一連串做切線動作到左三線,並再向左二線切線,左前轆已進入左二線,在證人車前方近距離下切線。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速為70公里每小時。因被告人的士切入,控方第一證人急減速和響咹,明顯被告人駕駛的士時,進行切線動作,沒有在安全和環境許可下進行,而他的駕駛態度明顯缺乏專注和謹慎,亦無顧及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控方就控罪,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有關控罪罪名成立。」

20.  本席只能說,擺在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她只能作出捨此無他的結論——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

21.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沈小民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